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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电力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01.15                                  陕国税发〔2004〕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企业的管理,加强增值税属地管理工作力度,提高我省金税工程运行质量和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64号,以下简称《电力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0]208号)精神,省局决定在现有管理的基础上,对我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三级管理、两级缴税”的管理模式。现就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陕西省电力公司、其所属12个市级单位(含10个供电局及1个直属发电厂和榆林分公司)及其非独立核算的县(区、市)供电企业(以下简称:省、市、县三级电力企业)应分别在各自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接受其主管国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县级电力企业应持相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证件办理税务登记。

二、关于金税工程管理的问题。上述电力企业,凡在经营所在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其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各电力企业的金税工程有关事宜的管理,如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管理、防伪税控系统抄报税管理、进项票的认证和抵扣前的审核管理以及稽核数据的采集传递工作等。为了防止存根联漏采,各地应严格按操作程序规定,先采集档案信息,后发售、认证发票。

三、关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问题。省、市、县三级电力企业应分别在各自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各主管国税机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