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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24〕8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修)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及时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

(三)组织实施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四)应当履行的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一)提供资金测算相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初步建议方案;

(二)对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提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开展年度资金绩效评价;

(四)应当履行的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明确的支付要求和标准落实支出责任;

(二)指导、督促市县人社部门开展本区域资金绩效管理;

(三)应当履行的资金管理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县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支出使用和管理资金;

(二)具体实施本区域资金绩效管理;

(三)应当履行的资金其他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相关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九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以下简称“九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创业者。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处于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状态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对象,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课时,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成本,以及培训后取得证书、实现就业等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

(二)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对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类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课程补贴标准为300元/人、SYB(“创办你的企业”)课程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IYB(“改善你的企业”)课程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EYB(“扩大你的企业”)课程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电商)课程、网络创业培训(直播)课程补贴标准均为1500元/人(其中包括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九类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为国家、省重大改革任务和重点项目涉及失业人员及特殊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和项目制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可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上述符合条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每人每年度只能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含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学员,可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九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合理动态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或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补助

(一)创业补贴。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申报。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补助。对创业孵化平台,根据规模、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第十五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可再根据留用人数给予资金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对象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成年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二)支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城乡劳动力信息采集、更新。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

(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活动。

(五)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和零工驿站等)设施设备购置。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就业服务网点日常运营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

对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部门备案,由同级人社部门设立并派驻专门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项目支出。

各地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国家级项目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备案结果给予分类分档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社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以及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无法覆盖且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配中央、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均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实际情况,在武汉市各区和其他县市区之间进行划分,再按照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

各地分配资金=基础因素分配资金+投入因素分配资金+绩效因素分配资金+重点工作因素分配资金

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50%,主要根据地方常住人口、城镇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等指标,重点考虑各地就业工作基础体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主要根据各地财政投入力度、困难程度和消化结余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配套安排和消化结余情况。

(三)绩效因素权重为10%,主要根据各地就业综合指数评价、就业补助资金执行进度等指标,重点考虑各地就业创业工作成效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25%,主要根据各地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乡村振兴、强县工程、返乡创业、职业培训、退捕渔民就业帮扶等指标,重点考虑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