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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0〕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

2.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

3.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4.应征服兵役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一)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