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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办发〔20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拟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和《江西省建设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 ( 赣府字〔2016〕85号战略部署,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开展,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以财教〔2011〕289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 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11号)和《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洪府文〔2017〕68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设立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营基金由引导资金与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资本出资构成,引导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出资形成。引导资金在运营基金中出资参股但不控股。本运营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引导资金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且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在南昌市登记注册。

第三条 运营基金主要投向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专利密集型企业和产业等,重点投资于南昌市确定的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企业。

第四条 运营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代行运营基金的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七条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创业投资管理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二)符合证监会相关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

(三)具有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项目运营、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五)熟悉南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及产业结构,具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功投资经验。具备产业背景的基金管理机构优先;

(六)具备知识产权运营投资领域的优秀团队。投资团队至少有2名具有3年以上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投资业务经验的专职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七)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团队成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有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投资及运营项目案例;

(八)基金管理机构在本运营基金中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具备社会资金募集能力。

(九)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运营基金需发起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组织,成员由基金管理机构委派1人,社会投资机构委派2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派2人。投资决策方式采取票决制(每人一票),四票(含)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运营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运营基金规模为1亿元,由中央财政资金4000万元形成引导资金,并募集社会投资6000万元。具体基金募集工作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参股运营基金所形成的股权,运营基金其他出资人可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出资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转让价格为运营基金的原始出资额。引导资金参股运营基金时间超过4年未满6年(含6年)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引导资金参股运营基金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管理费提取应按照不高于运营基金的到账资金2%确定,主要用于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项目的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费用的支出,具体由运营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运营基金,鼓励运营基金更多的投资于本市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项目。在运营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30%-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为激励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履行管理责任,在运营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20%-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激励和约束条款由运营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基金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运营基金将主要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知识产权开展投资运营。运营基金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国家、江西省和南昌市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企业。

第十五条 运营基金采取专利入股投资或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