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8〕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工作,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职工安置
(一)“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豫政办〔2016〕155号)规定执行。
(二)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本人自愿、经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参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三)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申领程序按规定执行。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1次转岗培训补贴。
(四)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具体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
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逐一核对、登记建档,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
(六)实施破产的“僵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关于职工安置费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所属“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费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执行后安置费仍有缺口的,由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解决。省属“僵尸企业”安置职工费资金缺口解决工作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
豫政办〔2017〕14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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