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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科规〔2020〕2号   2020-04-22

USHUI.NET®提示:根据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4月13日规定, 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规范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2020年4月22日



附  件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范我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管理,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评价及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支持和培育全市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措施,研究下达工作计划;
(二)负责科技型企业公示及名单公布;
(三)协调、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评价审核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在线填报《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信息表》;
(二)负责科技型企业信息审核、推荐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日常管理、入库企业抽查,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审核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
第三章  条件程序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企业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政策;
(三)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四)大专或同等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10%以上(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六)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评价程序:
(一)申请填报。企业在郑州市科技局网站“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后,进入“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注册的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及其他材料扫描上传系统,审查无误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进行系统提交。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