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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第二条及附件1暂停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第二条及附件1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2-2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620号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