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
国税函[2007]12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近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省局对《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7]117号)同时废止。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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