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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4日



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全面加速十堰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对全市规上文化制造业和文化批零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亿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及增幅,加权计分排序,各取前5名,由100万元至20万元,依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全市规上文化服务企业,实现增加值1亿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及增幅,加权计分排序,取前10名,由100万元至10万元,依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规上文化旅游企业营业收入、增加值增幅均在20%以上,根据增幅档次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库企业的30%。

  四、对当年新进规、小进规文化旅游企业,按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完成“事转企”改革,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纳入规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

  六、对市内企事业单位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

  七、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文化企业的,财政对原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投入,转为政府购买改制后国有文化企业的文化服务投入,额度只增不减。(投入责任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

  八、对全市规上文化旅游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创意、营运、设计、曲艺、广告、动漫、雕刻等拔尖人才,每年评选10名,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企业实际运营半年以上,且有成熟产品的,给予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的贷款贴息支持。

  九、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园区内文化企业超过20家、规上文化企业超过5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规上企业,营收、增加值无负增长记录)的分别给予30万、15万的一次性奖励。

  十、对招商引进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其用地、厂租等方面的支持;对新引进全市亟需的从事影视动漫、文化创意和体育赛事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及其研发基地,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十一、对县(市、区)文化产业综合考评(包括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增加值规模及增速、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相关指标)、旅游产业综合考评位居全市前三名的,均分别给予县市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旅游景区落实国家、省、市要求免费接待特殊群体以及相关惠民活动的,给予免票额度30%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饭店,分别给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