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农〔2024〕2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
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温州市乡村振兴(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乡村振兴办〔2019〕43号)以及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市级财政安排的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促进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村集体经济壮大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等,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二、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并统筹中央、省、市资金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的帮促机制,提高帮扶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
(二)衔接资金除挂钩帮扶补助、春节慰问补助、村第一书记项目补助等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外,实行因素法或竞争性等方式分配,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1.挂钩帮扶补助。按照每位市领导每年安排10万元的标准,用于市级挂钩结对帮扶乡镇帮扶促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须符合《完善市级扶贫结对帮扶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温扶组〔2019〕4号)的要求。
2.春节慰问补助。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春节慰问山老区乡镇,市级安排每个县(市、区)慰问一个乡镇(街道),按照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等被慰问乡镇(街道)25万元,其他市(区)乡镇(街道)20万元标准测算补助,用于被慰问乡镇(街道)帮扶促进项目或公益性项目建设,也可用于困难群众慰问等,由被慰问乡镇(街道)统筹使用。
3.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项目补助。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项目补助。根据《温州市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暂行办法》(温组发〔2015〕46号)要求安排,按照市派第一书记或农村工作指导员每批每人10万元一次性下达。该资金可以作为村级自筹资金,用于派驻村(含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帮扶促进项目建设,可以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发展、低收入农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使用按照本条款执行。
4.市派农村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联络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委组织部派驻文件安排,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到联络组联络员派驻的乡镇(街道)。工作经费用于联络组工作例会、学习交流等集体活动的工作餐费、车辆租赁费、会场使用费等经费开支,开支标准须符合《温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温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派联络组组长审定,凭有效票据到联络员派驻乡镇(街道)报销。每季度末和派驻期满,各市派联络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指办)报送联络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当年度联络组工作经费有结余的,在下一年度工作经费下达时一并结算。
5.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局性、战略性的帮扶重点任务或项目,按照计划任务给予补助。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于每年4月份之前下达当年度市级重点任务,按照各地承担的任务量及地区财力等因素分配预拨资金。市级每年12月份之前对当年度帮扶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或者资金投入及使用绩效未达到市级要求的,视情况在下年度资金分配时扣回市级补助资金;对超额完成市级下达任务的,酌情给予追加市级补助。
6.竞争性分配的资金。主要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实现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和共同富裕为目标,面向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洞头区所辖乡镇和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乐清市、瑞安市所辖革命老区乡镇,按规定组织申报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试点项目。市级按项目核定投资额50%、不超过500万元给予项目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县可统筹省级以上衔接资金、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同步投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80%。
7.有特定用途的衔接资金,按照文件要求,在市级限定的对象和范围内自主立项和使用。竞争性分配的衔接资金,主要用于经市级评审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具体内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各地应优先投入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可在完成市级任务且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一)各地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帮扶促进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地方特色产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低收入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共同富裕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衔接资金管理细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除市级已明确的任务外,原则上从各自渠道安排。
(二)衔接资金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1.围绕促进帮扶对象发展一二三产业,增加收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民族手工业、农家乐、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支持建立“村集体+农户+社会资本”模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村集体经济项目、折股量化帮扶项目、共建共享平台项目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现代化试点项目。支持致富带头人通过产业帮扶、提供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途径,带动低收入农户就业或合作经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2.围绕改善帮扶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受益面大的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继续开展“安居圆梦”工程,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生态搬迁)和危旧房拆建。
3.围绕健全过渡期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防止返贫致贫。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支持纳入专项帮扶任务的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保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持低收入农户学历教育,参加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提供帮扶对象的金融服务,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小额贷款实行贴息,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
4.其他中央、省、市批准的帮扶支出。
(三)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四)各地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或中止产生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由县级收回统筹用于其他帮扶促进项目。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对因项目计划确定时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报项目计划原确定部门同意后,统筹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领域。
(六)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衔接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帮促成效为目标导向,加强相关项目和资金的统筹整合,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帮扶精准度和资金效益。
(七)各地要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全面推广折股量化扶贫试点经验,进一步探索深化三次分配激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帮扶等机制,结合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担保贷款服务,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四、部门职责
(一)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绩效评价和政策评估。各地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帮扶促进项目库,制订项目计划,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和开展绩效自评,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管理村级财政补助项目监管系统,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根据帮促工作年度任务安排、上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等情况,制定年度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