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农发〔202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农发〔2024〕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供销社,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农产发〔2022〕5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市资源规划局共同修订了《衢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10日
衢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推动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体系重塑,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二)衢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承担认定和监测管理具体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二、标准与条件
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衢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
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流通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粮油、蔬菜、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生产基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农业服务型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建立农事服务体系,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6.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四)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80%以上。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20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3.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带动农户数200户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
4.农业服务型企业。服务覆盖率占县(市、区)乡镇数的30%以上或在全市乡镇数的10%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10000亩以上。
(七)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