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菏泽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开发区、高新区经发部,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菏泽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市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我委制定了《菏泽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菏泽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2年版)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附件:
菏泽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菏泽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和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菏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菏泽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231”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省和市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市工程研究中心是菏泽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
(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
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瞄准国家、省和市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
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国家、省和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
(四)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搭建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库。
(六)为培育国家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做好储备。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部),市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菏有关单位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行业、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231”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重点支持领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七条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菏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三)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名。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九条 申请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编制市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在线审核,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部),市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菏有关单位等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细则,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材料提交。依托单位提交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部),市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菏有关单位等主管部门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