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丽国资委〔2018〕160号
为规范市属企业各类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市属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廉政风险较高的特殊经营领域。各市属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使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按照统一制度、抓大控小、强化监督的要求,明确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职责。各市属企业应从严控制各类金融新开账户,如确因业务需要新开账户的(包括子公司),由各企业自行上报市国资委审批。各市属企业要制定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各市属企业子公司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市属企业议决。市属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市属企业议决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子公司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并每月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表格附后)。
三、推进市属企业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建设,增强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的管控力。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着力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管控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各市属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市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安全和实现效益等多个维度,不断提高财务运作平台对市属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实施公开、竞争性选择金融机构机制,提升市属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协同效应。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加强市属企业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着力塑造良好的融企战略协同关系,从有利于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最优、直接融资市场对接、资本投资运作等角度,各市属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从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贷款支持等方面评定,优先考虑对市属企业融资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市属企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在市域范围内公开招标。同类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控制在3-5家,最多不超过5家,每家银行限开一个账户,市属企业子公司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招标,确因业务需要,也可由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自行组织招标,招标确定主办金融机构后由市属企业统一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属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要从协同效应是否有效实现、资金存放是否安全等角度进行定期验审。一般以3年左右为期,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
五、确立到期清理、限期清理的财务事项管理机制,全面清理各类非规范存量财务事项。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公司的账户开设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原有各市属企业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市属企业负总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