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绍政发〔2011〕65号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 ( 浙政发〔2011〕33号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55号)、《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
1.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列入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示范区规划编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形象宣传等。对集聚示范区内省级及以上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1:1比例配套。允许集聚示范区经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对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2.加快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级及以上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按期完工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服务业国债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按1:1比例配套。对特别重大的服务业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3.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20%部分予以奖励;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增速超过10%部分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两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重点企业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1:1比例配套。鼓励重点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支持商务服务业企业发展。列入重点培育的商务企业,享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1〕6号)的相关扶持政策,从认定之年起两年内,该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于每年度年底前给予全额资助。
5.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和行业龙头企业。优先引进拟在绍兴市辖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市外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或其设立的地区总部、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高端企业,享受绍市委发〔2010〕54号文件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对引进企业在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对上述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奖励。
6.继续实施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政策。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给予补助。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7.支持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继续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二、强化要素保障
8.强化服务业用地保障。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安排,对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用地指标由市统筹解决。鼓励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9.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10.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奖励。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允许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允许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11.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
三、优化发展环境
12.放宽服务业发展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已有规定外,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可首付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文广、人力社保、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13.规范商务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