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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8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8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衢市人社发〔2021〕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1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 国办发〔2020〕2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高质量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济

(一)放宽市场准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科学合理设置夜间经济、旅游景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经营区域,持续做好临时经营区域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柔性执法”。(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落实优化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及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提供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重点人群及农民工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有条件的社区(村)整合优化综合服务设施、腾出空间,优先向重点人群提供。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拓展新业态就业渠道。推动电商新零售、移动出行、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等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备案,积极推行医师电子化注册,为多点执业医师提供便利备案服务。依法放宽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开展“村播计划”“美好生活浙播季”和“浙造好物”推广行动。(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业态人才发展环境。深化新业态人才落户渠道,对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被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均可在我市城镇落户。全面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逐步拓展户籍管理相关业务跨区域通办。针对新业态职业,开发相应培训课程,积极开展培训项目,提高新业态人员就业再就业技能,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推广职业培训券。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在新业态人才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畅通快递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科学评价能力和业绩,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快递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市、县总工会组织应当引导快递、外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新业态领域行业人员成立行业工会,引导劳资双方就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劳动保障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

(六)促进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探索非全日制就业重点行业企业就业环境评价工作。鼓励城乡养老、托幼等机构增加就业岗位。增加短期服务公益性岗位设置,按规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搭建劳务用工网上信息匹配桥梁,推动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探索建立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强化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职业培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鼓励家政服务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推进家政服务数字化建设工作。(市住建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给予非全日制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按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