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文旅资源〔202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文广旅政法〔202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14日
浙江省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意见
一、为进一步规范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管理工作,建立具有浙江特色的高等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模式,全面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单位,相关类似创建参照执行。
三、坚持系统观念,树立科学创建观,推动理性创建、量力创建、持续创建,切实解决当前“创而不动、创而不实、创而不快”问题,推动创建为了更好的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四、按照“自愿申报、规范程序、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发展梯队,推动创建培育工作滚动协同、持续开展。
五、申报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旅游资源禀赋优质,生态环境质量优良,四至边界清晰,是资源普查认定的文旅资源“优集区”。具备世界级的旅游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国际化程度高;
(二)突出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与传承利用,推动优质文化基因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利用。将文化内涵深度融入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突出在地文化的场景展示,彰显人文之美;
(三)申报5A级旅游景区,应当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3年以上,景区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公里,优先支持封闭管理景区。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被审批或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四)具有统一的运营或管理机构,经营状况良好,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游客投诉;
(五)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领跑全省,积极探索未来景区、未来度假区建设;
(六)数字化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智慧景区、度假区管理接入省级平台,实现跨场景、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与数据协同;
(七)根据发展需求与文化和旅游部的要求,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培育,按照“意向名单-培育名单-推荐名单”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向名单。自愿申报且符合基本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资源价值评估申请。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市直属单位可由设区市直接申报。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评估后,达到标准的单位,列入意向名单。原则上,意向名单每年申报1次。
(二)培育名单。列入意向名单的单位,应在1年内启动编制创建提升规划,规划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初审后,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论证会审,会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培育名单,启动创建工作。
(三)推荐名单。原则上,列入培育名单1年以上的单位,经设区市文化和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