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1〕18号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29日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巨灾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期限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3个自然年。
二、投保人、承保机构及保费安排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作为投保人统一购买,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巨灾保险年度经费控制在4100万元以内。市政府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与首席承保人或承保人签订公共巨灾保险合同,保险期限3年,保费一年一付,每年5月底前支付,保障期限内每年保费保持基本稳定。承保期满后,根据实际赔付及风险保障变动情况,对下一个承保期的年度保费进行调整,确保保费科学合理。
公共巨灾保险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中标承保机构,并由中标的承保机构以共保形式承保。共保形式应确定1家机构为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承保比例不低于50%。
三、保障范围和责任
公共巨灾保险包括自然灾害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和见义勇为保险。
(一)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因台风、龙卷风、雷击、暴雨、暴雪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或衍生灾害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常住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家庭财产损失仅针对住房倒损、进水,下同)。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在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火灾、爆炸、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拥挤(含踩踏)造成的保障对象人身伤亡抚恤赔付和救灾安置救助赔付。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基层干部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治工作期间感染甲类、乙类传染病及参照甲类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抚恤赔付。
(四)见义勇为保险保障范围和责任
在自然灾害保险、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内因见义勇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增补抚恤赔付。见义勇为是指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的行为。
(五)保障对象范围
自然灾害保险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对象为风险发生时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员及临时来我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员)的人身伤亡抚恤(含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以及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指拥有我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的家庭财产损失救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对象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志愿服务者、基层干部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
见义勇为保险保障对象为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
四、赔付标准
(一)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伤亡的,根据国家设定的十级伤残等级标准予以赔付,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亿元。
2.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自然灾害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住房倒损或进水的,按以下标准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亿元。
(1)住房倒损赔付标准:
造成一间住房倒塌或四分之一以上(含)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2000元;造成一间以上住房倒塌或二分之一以上(含)屋顶被掀、压塌的,每户赔付金额3000元。住房倒损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6000元。
(2)住房进水赔付标准:
20厘米<住房进水水位线≤50厘米,每户赔付金额500元;50厘米<住房进水水位线≤100厘米,每户赔付金额1000元;100厘米<住房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金额2000元;住房进水水位线>150厘米,每户赔付金额3000元。住房进水每户年度累计赔付最高5000元。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赔付标准
1.人身伤亡抚恤赔付。保障对象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付时,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
2.救灾安置救助赔付。常住居民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需要政府另行安置的,在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付时,按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天150元、最多90天的标准赔付给市应急管理局,用于补偿政府安置灾民救助费用。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000万元。
3.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年度累计赔付限额2亿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人身伤亡的,赔付金额最高每人20万元,年度累计赔付限额3000万元。
(四)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赔付标准
保障对象在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亡的,按照人身伤亡抚恤赔付标准的1倍增发抚恤赔付金,年度累计赔付限额分别纳入自然灾害保险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
五、触发条件
遵循保大灾、广覆盖、保民生的原则,采取灾害程度与损失程度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保险触发条件。自然灾害保险的触发条件应与气象部门的重大气象灾害认定标准相匹配,与我市防汛防台及防范其它灾害应急响应相衔接;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的触发条件应参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的触发条件应参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条件。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自然灾害保险理赔
1.我市发布防台、防汛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2.雷击、龙卷风造成人身伤亡和住房倒损的;
3.强降雨量、强降雪量达到保险合同约定并由气象部门认定的触发标准。
(1)区域降雨量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①宁波全市致灾过程面雨量在180毫米以上(含);
②受灾区县(市)域致灾过程面雨量或区县(市)50%以上区域气象站过程雨量在200毫米以上(含);
③受灾区域(受灾点15公里范围内)有3个以上(含)气象观测站测得1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含)。
(2)雷击应符合受灾区域(受灾点15公里范围内)出现雷电活动。
(3)区域降雪量应符合区县(市)国家气象观测站测得积雪深度达到3厘米以上(含)。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理赔
1.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3人以上(含)死亡的;
2.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一次造成10人以上(含)重伤(含死亡)的。
(三)发生以下情形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理赔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四)见义勇为保险理赔条件
在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发生时,因抢险救灾、应急处置或疫情防控造成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或追认为见义勇为或评为烈士的。
六、理赔服务
(一)理赔服务流程
1.人身伤亡(含见义勇为人身伤亡)抚恤理赔。保障对象或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当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向保险机构报案,也可直接向承保机构报案,需提供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证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事故确认证明,属见义勇为或烈士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保机构核实后支付赔付款。
2.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理赔。受灾居民向当地村(社区)报告受灾情况,村(社区)巨灾保险联络员统一登记汇总,并向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派人查勘定损。当发生大面积住宅进水理赔时,已建立巨灾保险水灾远程定损管理系统的区域,承保机构应充分发挥管理系统的作用,做好查勘定损工作。未建立管理系统的区域,当报案户数超过100户以上(含)时,承保机构可委托村(社区)协助进行损失查勘;承保机构还可委托村(社区)进行理赔资料收集、理赔对象公示等工作。承保机构委托村(社区)协助上述工作的,应给予有关工作人员一定的劳务补助,补助经费不得从防灾防损及服务网络建设费用支出。
3.理赔对象公示及赔付。赔付前,理赔对象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赔付款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外,原则上直接赔付到户(人)。
(二)理赔服务举措
加快推进“保险+服务”机制建设,发挥保险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机构承担保险服务责任。建立服务团队,储备专业人才,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建设理赔服务平台,多渠道提供7×24小时理赔服务,引导客户线上办理。简化优化理赔流程,完善查勘理赔工作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理赔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水灾远程定损系统,改进查勘定损方式,促进理赔服务更加精准高效及时、公开透明规范。严格执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接到报案后,承保机构应立即启动巨灾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及时与受灾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联系,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损失查勘、资料收集、对象公示和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服务。受灾地区县(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七、完善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巨灾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拓展巨灾保险基金资金来源渠道,在财政注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鼓励推动慈善组织和社会捐助筹资。巨灾保险基金(不包括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补偿超过公共巨灾保险赔付限额范围以外的人员伤亡抚恤(包括见义勇为人身伤亡增补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以巨灾保险基金累积额度为限,且优先补偿人身伤亡抚恤的超额部分。当巨灾灾害损失金额超过自然灾害家庭财产损失或自然灾害人身伤亡抚恤或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人身伤亡抚恤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亡抚恤赔付限额与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之和时,启动按照总赔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部分补偿的回调机制(回调后赔付计算标准=合同约定应赔付的金额×回调比例;回调比例=总赔付能力〔保险合同标的赔付限额+巨灾保险基金总额度〕÷总损失)。巨灾保险基金由市巨灾保险基金会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巨灾保险基金会的监管,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巨灾保险基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动用巨灾保险基金中财政投入资金需经市政府批准。
八、优化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并根据保险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巨灾风险准备金每年根据公共巨灾保险经费实时计提,转入宁波市巨灾保险基金会账户,原则上每年从公共巨灾保险经费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作为大灾年份的赔款储备。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市应急管理局监管,市巨灾保险基金会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在承保期内,按年计提,逐年滚存,用于应对本轮巨灾风险的赔付。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保机构当年赔付金额超过当年实收保费时,可以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支付超额部分,并以承保期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为限,不得动用上一轮风险准备金结余资金。若当年发生需要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情形的,应在次年年初支付。承保机构承保期满后,巨灾风险准备金若有结余,结余部分在准备金账户中累积,统筹用于巨灾救灾支出。
若当年赔付支出低于保费的20%,根据承保机构盈余统计(扣除当年赔付金额、税费、运营费用和防灾防损服务费用),预提盈余的20%作为防灾防损服务费用和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补充,其中,30%计入防灾防损服务费用,70%计入巨灾风险准备金。盈余计提每年核定,分年预提;三年期满后,留存经费滚入下一轮防灾防损服务费用和巨灾风险准备金,经费由首席承保机构代管,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监督使用。
九、积极发展商业巨灾保险
承保机构应推出与公共巨灾保险内容相匹配、赔付标准加成、保费相对低廉的商业巨灾保险产品,满足广大居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对商业巨灾保险产品的研发工作做好督促指导。招标过程中,要将商业巨灾保险开展情况作为确定公共巨灾保险承保机构的参考因素。
十、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作为全市性公共巨灾保险项目的补充和完善。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可采取个人承担、村级集体经济补助、社会募集等多元方式筹措巨灾保险保费,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组织开展。
本方案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