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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人社发〔2022〕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2018年11月1日,我市率先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原保税区开展试点改革,取得较好效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努力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通过创新特殊工时管理方式,完善和谐劳动关系配套政策服务体系,更好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赢,助力我市优质营商环境打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重要意义

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是通过创新实施“一次审批、长期有效”的高效审批流程,有效落实“双维护”,有力激发市场活力,有助于统筹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职工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适用对象

按照《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 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规定,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适用本通知。

四、办理程序

(一)民主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前,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进行专项集体协商,向职工说明相关政策,形成申报意见。协商应符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

其中,用人单位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工会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单位召集各涉及岗位职工代表开会协商。

协商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正式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等。

协商后的文本草案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文本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涉岗职工代表或全体涉岗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涉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涉岗职工过半数讨论同意通过,协商结果应向全体涉岗员工公示或告知。

用人单位应对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开展民主协商的相关材料(如:涉岗职工代表选举记录;涉岗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协商结果及其公示或告知的记录等)予以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二)提出申请

经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协商结果和自身实际需求,对照申请流程(详见附件1)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审批

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依据申请条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事项变更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4,《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事项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附件5)。

(四)公布清单

1.针对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或变更部分事项的用人单位,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应结合相关决定,对《宁波市XX区(县、市)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目录》(详见附件6)进行更新,及时在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

2.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批复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