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8〕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围填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围填海管控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围填海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围填海管控工作
对围填海实施有效管控,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围填海管理工作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审定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总量,落实自然岸线35%保有率目标,强化围填海生态门槛。
各地各部门要转变传统围填海观念,按照国家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围填海管控办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断提升依法治海、生态管海水平,对全市围填海活动实施有效管控,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实现围填海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二、切实加强海域海岸线保护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洋生态红线保护等规定,加强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水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别保护海岛、重要渔业海域新增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
(二)切实加强海岸线保护和整治修复。贯彻执行《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围填海,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围填海。按照《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制定《宁波市大陆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计划》,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通过修复受损岸滩、退养还滩等方式,开展海岸线综合整治行动,改善海岸生态环境。至2020年,整治修复大陆生态岸线不少于110.07公里,确保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低于248公里。
三、加强围填海报批和管理
(一)规范新增围填海及其申请报批。新增围填海,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及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涉及围填海的投资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前应当取得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对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要求的围填海,要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海域使用手续。要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管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围填海报批,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对不符合国家围填海管控要求的围填海,市、县两级海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报批。围塘养殖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规划等有关区划规划,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妥善处置并优先利用历史存量围填海。要在历史存量围填海调查的基础上,加强海域和土地管理衔接,着力推进杭州湾区域等历史存量围填海消化和低效闲置用海转化,稳妥有序地解决未确权和确权闲置等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对已经取得围填海海域使用权、或者已经海域使用权出让审批的,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对取得海域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能完成开发建设的,以及无法恢复海域原状或海域自然属性的违法违规围填海,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四、加强执法检查和舆论宣传
(一)加强围填海执法检查。切实加强对海域海岸线的巡查监测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和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围填海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和位置、非法破坏自然岸线等违法行为。对围填海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内容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肃围填海责任追究。对围填海越权审批和化整为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