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绍市科〔2024〕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科技局、教体局:
绍兴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绍兴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行动方案》等文件,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本指引适用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新申请设立,以及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实际组织实施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批登记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情形。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
(三)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违法违规开办记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管理条件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四)章程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开办资金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科技类校外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专兼职人员管理,要求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书、从教经历、任教课程、健康证明等基本信息,在机构办学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五、培训内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一)课程设置要求
1.培训课程应经科学性、有效性论证,形成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3.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4.不得开设有悖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5.不得进行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科学精神的培训内容。
(二)培训教材要求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研发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全流程管理制度;
2.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使用完毕后3年。
六、资金监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执行。
七、审批登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及其他材料,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并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在机构办学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登记注册后,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将登记情况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等方式告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将当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注册登记情况报绍兴市科技局备案。
八、其他事项
各区、县(市)可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细化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与管理办法。
本准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2.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3.____区、县(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4.____区、县(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附件1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
类别 |
序号 |
负面清单 |
举办者 (社会组织或企业) |
01 |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 |
02 |
法定代表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
03 |
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
04 |
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不良的。 |
|
05 |
法定代表人有犯罪记录的。 |
|
06 |
法定代表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7 |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力的。 |
|
08 |
有违法违规举办其他培训机构既往史的。 |
|
09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
举办者 (个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
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
04 |
有犯罪记录的。 |
|
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6 |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对问题整改不力的。 |
|
07 |
有违法违规举办其他培训机构既往史的。 |
|
08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
行政负责人 |
01 |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
02 |
未在中国境内定居的。 |
|
03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
04 |
有犯罪记录的。 |
|
05 |
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6 |
未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
|
07 |
教育管理岗位经验少于3年的。 |
|
08 |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
|
09 |
未持有健康证的。 |
|
10 |
弄虚作假,恶意规避机构准入审核条件的。 |
|
11 |
在校教职人员。 |
|
教师和管理人员 |
01 |
信用状况不良的。 |
02 |
有犯罪记录的。 |
|
03 |
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
04 |
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和财务管理人员)。 |
|
05 |
未取得相应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的。 |
|
06 |
未持有健康证的。 |
|
07 |
存在学历、从业资格等证件造假行为的。 |
|
08 |
外国人未取得来华工作许可的。 |
|
09 |
外国人持有C类工作许可的。 |
|
10 |
在境外的外国人。 |
|
11 |
在校教职人员。 |
附件2
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
一、所需材料
1.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2.场地产权资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材料;如有排放废水废气需求的,需提供排污许可。
3.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从业人员名册及对应的教育管理经验、教师资格证或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聘用合同等材料;
5.规章制度(含章程和行政、财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
6.对培训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的书面承诺书;
7.注册资本(开办资金)验资证明;
8.主要教学设备、资产统计表;
9.预收学费监管协议;
10.其他资料(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具有科技类培训功能的机构重新审批登记需提供原机构注销证明)。
二、材料基本要求
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供验证,提交复印件;材料按上述清单顺序排列,打印、复印统一使用A4纸张。
附件3
____区、县(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核意见书(模板)
机构名称及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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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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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属性 |
£营利性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
注册资本或开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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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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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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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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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员工 |
(人) |
专业执教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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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可多选)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高中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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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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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机构行政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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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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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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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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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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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或投资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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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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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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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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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举办者或投资人)设立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要求,同意开展培训业务。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属地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4
____区、县(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承诺书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本机构郑重承诺: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奉献社会。
2.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不开设有悖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培训内容,努力做校外培训行业的典范。
3.严格遵守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相关要求,不擅自降低标准,不搞阳奉阴违,不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4.努力践行办学宗旨,关心爱护学生,严格教职员工日常管理,经常检查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安全状态,努力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
5.对培训场所公共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负责,认真履行安全职能,配齐安全设施,加强应急演练,承担培训期间第一监护责任。
6.不搞乱收费、变相收费、超前收费,履行资金监管要求。
7.不搞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过度宣传,充分发挥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促进作用。
8.随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配合做好机构年检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培训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