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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湖建发〔2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7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建发〔2019〕1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所有单体建筑均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规模大于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证》,但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申请《商品房预售证》范围内每个单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000以上。

3.已在售楼部按要求制作完成“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

4.申报楼盘已在《湖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及合同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全部信息。

5.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要求准备齐全书面申报材料。

6.商品房预售申请实行预报制,当月准备开盘的项目,须于上月25日前将相关楼盘信息报送我局房地产业处,内容包括开盘时间和各物业类型的申报预售面积、均价。

二、预售楼盘信息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已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墙上做好“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的内容包括以下相关信息,要求清晰、明了、固定,有关证件可用彩色扫描件替代。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预售证(审批后补上);

4.本次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

5.经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6.商品房销售标价牌;

7.项目配建附属房屋情况公告;

8.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公告;

9.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10.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如委托中介机构销售的)。

同时,在售楼中心显著位置摆放申报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经建设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

上述有关表式可登入“湖州市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

三、商品房交易秩序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待整改并消除社会影响后再发放商品房预售证。

1.商品房预售价格未经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擅自对外宣传发布商品房预售价格;

2.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3.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通过媒体广告、短信群发等形式,发布类似于“存××抵××”、涉嫌非法吸储的信息进行促销;

4.其它涉及商品房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对该项目作封盘处罚,所有房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准许销售。

1.不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

2.不按照经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发布虚假开盘信息,哄抬房价;

3.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4.不按照《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