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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认定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认定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经信投资〔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经信发〔2023〕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经信(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温政发〔2020〕13号),切实加大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力度,规范补助项目认定标准,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认定细则》,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经信部门参照执行。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日



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认定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产业转型升级2.0版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千企智能化改造计划”,鼓励更多工业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确保技术改造政策落实落细,特制定本认定细则。

一、认定标准

1. 实施主体:在温州市范围纳税且亩均效益评价C类或C类以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以最新名单为准);新建竣工投产项目涉及制造单元、工段、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设备和软件提升等投资,已进行过单独备案且处于连续正常生产六个月以上的新设工业企业;明确规定可以不参加综合评价的公益类工业企业;搬迁落地正常生产未满一年尚无亩均效益评价的非新设企业。

2. 项目主体:一年内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税)且已按要求备案的技改项目。

3. 补助内容:以《温州市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认定标准》(温经信投资〔2019〕135号)为依据,主要是对产品(装备)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制造过程基础类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制造过程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制造单元、工段、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的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实施补助,其中对软件的补助仅限于首次购置费用(或一年内的购置、升级费用)予以补助。

4. 补助期限:企业申报的技改投资金额需在申报补助之日前的两年期限内,但可任选一个完整周年期,且在该期限内已支付。设备发票需与同期银行流水证明相对应。

5. 技改效果:技改投产新设备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节能减排、品质变化、产出效益等指标比技改前有明显改善或提高。

二、否决情况

6.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项目,不予补助。三大平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浙南科技城)不符合《关于建立温州市级三大功能性平台产业管理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07号)的项目,不予补助。

7. 二手购置、租赁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助,与技改项目生产环节无关联的软件不予补助。

8. 各类车辆(含叉车)、电梯(包括升降梯)、空调(无尘车间内净化设备除外)、办公用品用具、发电机组、三级能效以下变压器、单价10万元以下的模具等生产配套设施不予补助。

9.如发现申请企业使用同一发票重复享受奖补政策、伪造虚假交易、设备以旧充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回相应补助,并取消其后三年技改补助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他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认定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 2021- 04- 02 来源: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