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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发〔202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4〕11号定,自2024年5月7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浙政发〔202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15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2021年8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