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财金〔2022〕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完善与破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制度,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日
浙江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完善与破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制度,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深化数字化改革,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和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
1.落实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现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互联互通、数据同步、信息共享,及时更新公示我省破产企业信息状态,进一步拓宽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信息推送渠道。(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请,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要求,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细化落实破产企业注销制度。严格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标准、要求和步骤,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优化简易注销服务,营业执照遗失的破产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落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落实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畅通申报机制,便利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进行任职限制申报。(省法院牵头,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其中上市公司的管理由浙江证监局牵头)适时总结发布典型案例,鼓励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积极落实对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对企业破产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惩戒,不断完善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职尽责,致使所在企业破产,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管理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向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申请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进行登记。(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
4.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支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牵头,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协同配合)
5.便利管理人账户开立和展期。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金融机构应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则,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账户开立流程和所需材料,缩短开户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优化管理人账户展期、注销办理流程。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无产可破”企业管理人账户免收相关费用。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债务人印章或者经依法备案的管理人印章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强化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机制,充分尊重和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破产程序的协调、协商作用。探索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等机制。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分担等问题进行适当支持。(浙江银保监局、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牵头,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重整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重整过程中的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在审慎审查的基础上,创新和改进融资服务,探索符合重整企业特点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优化银行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打造市场化运作的可转换重整投资机构,建立可转换重整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重整、和解企业金融信用修复。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督促商业银行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落实破产企业信用修复。推动出台简化重整、和解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措施。(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等协同配合)金融机构对重整计划或破产和解协议经裁定批准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标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优化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工作,依法优先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于符合退休条件或要求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如果职工个人同意补缴本人及企业应负担的全额欠费本金的,可由个人先行缴纳后办理退休或转移手续。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的社保费本金,个人垫缴后列入破产债权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涉嫌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妥善化解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法院、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依法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破产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应加强与刑事办案机关的协调沟通,妥善解决破产案件程序启动、破产财产保全解除、破产企业接管等问题,刑事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省法院牵头研究建立和完善在破产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的移送侦查工作机制,为形成打击“逃废债”合力提供制度化保障。加强打击破产程序中“逃废债”的典型案例发布,为形成打击逃废债合力提供保障。(省法院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报送司法或监察机关。对企业相关人员启动刑事程序后,因破产案件审理需要,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与刑事办案机关协调,依法会见、询问涉嫌犯罪的企业相关人员。(省法院牵头,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追查和管理,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报告有关情况。(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严查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的非法资金转移行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金融机构如发现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信息或线索的,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将逃废债信息和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有效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省法院牵头,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12.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等情形为由拒绝。(省税务局负责)
13.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