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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周期管理办法

为规范嘉兴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嘉兴市各级政府对按照规范程序申报,并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行后转贷获得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行借、用、管、还全周期管理。各级政府按照“协同配合、公开透明、防范风险、闭环管理”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监管、如期实现项目收益,确保债券按期还本付息,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项目储备,做好发行准备

(一)储备项目征集。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采用定期申报与日常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征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任务等情况,积极申报拟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储备项目。

(二)项目入库初选。申报入库的项目应当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有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息。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手续,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出具的批复文件,初选出可能符合专项债券条件的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筛选。

(三)储备项目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使用专项债券要求,且相关材料齐全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日常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补录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过程中,因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相关项目不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应及时清理出库。

(四)平衡方案编制。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和事前绩效评估方案,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发行项目筛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水平和债务风险情况,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库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立足嘉兴实际、符合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前期工作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发行库,优先考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价值的项目。

(六)项目审核上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发行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事前绩效评估等材料进行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审核后拟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中期财政规划等提出拟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及债券需求,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债券项目库。

(七)项目发行准备。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严格对应上报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财务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填报相关表格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准备。

三、规范债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一)明确使用要求。专项债券资金应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搞“形象工程”。

(二)强化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及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券发行后,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及时将债券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单位(不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开立专项债券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债券资金的接收与支付、项目收入的归集和债券本息偿还,并将开户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一个单位使用多个专项债券的,应按照每个债券项目分户核算。选择开户银行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方案,并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进行筛选。

(四)债券收支报备。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每月7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合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项目建设进度说明及其他佐证材料。财政部门及时更新债务管理系统债券资金收支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定期统计资金使用情况,建设阶段发生资金使用计划的重大变更或其他重要事项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并形成项目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五)配套融资监管。对符合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要求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配套融资监管账户,对项目收入进行分账核算管理。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六)按时还本付息。项目单位应当将债券项目产生的对应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保障债券还本付息。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每年省级财政下发的还本付息计划,及时将资金缴入省级国库。因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导致专项债券到期需要续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债券到期上一年度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申请。

(七)定期公开披露。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并督促和指导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公开截至上年末债券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等相关信息。

债券存续期内,若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就变化原因及内容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详细汇报,并提出补救措施,经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

四、强化资产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一)资产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形成的所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