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意见
温政发〔 2015 〕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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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4〕6号)和《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143号),进一步规范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档次的“升档”和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的相关政策。
(一)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标准调整后,可按照新的缴费标准升档,但需按所选新缴费标准与原缴费标准的差额补足缴费金额,且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部分,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对应的原参保时点缴费标准的30%确定。差额补足部分资金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财政补贴部分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
(二)2014年4月1日前已征地批复,但在2014年4月1日后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参保时点执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缴费标准30%的财政补贴。但在“转保”时,只能按所选缴费标准档次对应的温政发〔2005〕63号规定缴费标准的30%确定财政补贴额度并折算缴费年限,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