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9〕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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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为推进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根据《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8〕23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具体要求,深化“三改一拆”工作,加快推进“无违建”创建,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居住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堵疏结合,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平稳开展。
三、分类处置
(一)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二)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过道、采光井、通风井、管道井、屋面、底层架空公共活动空间等建筑共用部位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三)擅自搭建的亭、廊等景观水体、园路、园林小品和园林铺装,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应当予以拆除。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等方式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暂缓拆除。
(四)擅自采用下挖等方式建设地下空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填:
1.侵占公共部位的;
2.存在安全隐患的;
3.损害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依法应当回填的。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五)擅自搭建的阳光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落地搭建或侵占建筑共用部位的;
2.超过所属建筑高度或突出所属建筑外围水平投影范围的;
3.损害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4.严重影响建筑风貌或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
5.存在安全隐患的;
6.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前款所涉情形以外的,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等方式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