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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市级事业单位相关交通费用开支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舟山市市级事业单位相关交通费用开支的通知

舟财行〔2018〕28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舟委办发〔2016〕52 号)、《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舟山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舟车改办〔2018〕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经费开支,现就列入改革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改单位)的相关交通费用开支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留车辆费用
保留车辆费用是指参改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车辆范围包括保留的业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参改单位保留车辆费用根据车辆类型定额核定,其中车辆的燃料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统一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经济科目;车辆的维修费等支出统一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维护费”经济科目。各参改单位应制定保留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格限定车辆用途,不得列支与车辆用途无关的费用。
二、公务交通费用
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参改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租用车辆的费用,以及在规定区域范围内(与市级党政机关车改补贴区域范围一致)开展公务活动的所需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其中租用车辆包括向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租车,或向社会租车;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城市轨道交通等。
公务交通费用按参改单位的事业在职人员人均定额核定,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不留”的预算管理办法。公务交通费用实行一事一批,参改单位安排执行公务的人员凭公务出行审批单(附件1)、公共交通票据等据实报销,列“其他交通费用-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经济科目。已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参改人员不得报销。各参改单位应制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办法,严格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据实报销原则,避免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
三、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对象为参改单位副厅级及以上实职领导人员,标准按管理岗对应同级别机关公务员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核定,统一列“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经济科目。
四、其他事项
1.通知中所涉及的预算定额标准根据各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通知确定。因2018年度预算编制已完成,2018年度各参改单位保留车辆费用、公务交通费用和公务交通补贴,在当年度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费用的总额中统筹使用,相关费用列支科目如上,不再另行调整。
2. 原根据《关于部分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通知》(舟车改办〔2016〕100号)规定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其公务交通补贴从2019年起在编制所在单位中列支。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参改单位在常驻地内偏远地区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舟山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