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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7〕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有关精神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根据《预算法》规定,部门预算在经人代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已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为充分体现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工作思路,现对我省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1.修订因公临时出国预算审核审批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浙财行〔2014〕30号第五条第三款修订为“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省级各单位每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详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在财政批复的年度出国经费和控制指标内审核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送外事审批部门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教学科研因公临时出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修订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预算审核审批规定。《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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