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商务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财政支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潍商务字〔2022〕3号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保证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开放发展新格局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 潍政发〔2021〕4号)财政支持奖励政策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内容释义
(一)《
实施意见》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单独投资,在潍坊市域内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
实施意见》所称“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经商务部统计认定的到账外资金额。“激励社会化招商”中“当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新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12个月内,“注册资本”是指注册资本中的外资。
(三)《
实施意见》所称“世界500强”是指上年度《财富》杂志发布的近三年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且持有该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二、申报条件
申报政策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潍坊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近三年内在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三、主要申报材料
(一)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1、潍坊市利用外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外资到账证明,包含银行出具的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银行进帐单;
5、外商使用设备、技术等出资的,提供董事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海关报关单、投产证明、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协议和转让后新的专利证书。
(二)外资并购项目
按“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提供材料,并提供并购交易合同、协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项目
1、境外投资者以已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其他企业的,按“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提供材料,并提供股东会决议、银行进帐单、税务部门出具的递延纳税报告表、企业记帐凭证、上年度年报利润表。
2、境外投资者以未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本企业的,按“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1、2、3项提供材料,并提供股东会决议、税务部门出具的递延纳税报告表、企业记帐凭证、上年度年报利润表。
3、境外上市企业通过配股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奖励项目,按“引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1、2项提供材料,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境外上市调回资金项目
按“引进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