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舟政办发〔202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紧扣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三支队伍”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港打造,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优势,以创新制胜为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打造舟山硬核技术
1.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普惠政策;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3%(含)以上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核定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绿色石化和新材料、船舶与海工装备、数字海洋、清洁能源及装备制造等九大现代海洋产业链及未来产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攻关体制,每年遴选支持一批产业攻关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技术研究单位开展研究。鼓励设立科技“区域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引导带动社会各方面加大研究投入,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二、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优先支持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重点研发项目。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加快构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提升科技基础能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1.完善我市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在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建设期考核优秀或绩效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费用支出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建设高水平的涉海高校院所,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在舟高校院所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高能级科创平台打造、科技研发、科研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引进等,主动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每年根据每所高校院所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4.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符合条件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按照协议约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各县(区)、功能区围绕各自特色产业发展的需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的创新载体,经认定后,对创新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引进市外大院名校在我市共建创新载体并正式运行,经认定后,按建设投入总经费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加强渔农业科技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
7.支持数字海洋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海洋科技创新港建设数字海洋创新产业园等创新平台,围绕数字海洋产业集聚和数字海洋企业引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舟山硬核成果
1.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对我市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我市获得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