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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浙江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房局〔2024〕78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具体包括首付款、分期款、购房贷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不包含房产交易登记的各项税费。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指导,交易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商业银行等各方参与的资金监管模式,遵循交易当事人自愿选择、无偿服务的原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交易当事人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一并签订《杭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以下简称《监督支付协议》)。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承担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的具体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承担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的具体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合规性进行指导。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其辖属分行营业部或分支机构均可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一)承诺遵守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的二级及以上分行。

(二)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网络和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等系统实现对接,满足信息实时共享等各项要求。

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部门、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信息化监管。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自行选择监管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