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资委丽水市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丽国资〔2020〕46号
一、实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批制度
各企业根据实际,拟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在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市直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核准表》,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引进人才专项补助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企业引进紧缺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和专业骨干人才可给予个人专项补助,专项补助分20万元、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五档,可分期支付,具体由企业自行研究后报市国资委审定。给予专项补助的引进人才服务期5年,服务期未满的,按月退回专项补助。
(二)办理程序
1.申报。企业在人才引进前提出申请,填报《丽水市国有企业引进人才专项补助申请表》(一式2份)、承诺书(一式1份)。
2.审核。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审核,提交市国资委党委研究。
3.兑现。企业与补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按约定方式发放。
二、人才提升一次性奖励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鼓励企业人员(总额内用工、总额外用工、市场化用工)提升职称水平或提高技能等级,在职提升学历教育水平。获评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高级技师和技师的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取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享受对象需在市属企业再服务5年,未满5年的按月退回一次性奖励。退役士兵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取得大专、大学学历的,分别给予6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办理程序
1.申报。个人填报《丽水市国有企业人员人才提升一次性奖励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公示兑现。企业审核,在本单位公示后发放。
3.备案。各企业每年3月底前填报《丽水市国有企业人员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奖励津贴发放备案表》(一式1份),将上年度人才提升一次性奖励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人才津贴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高职称或高技能人才其职称序列或技能专长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按年发放人才津贴,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每年3万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和高级技师每年1.2万元,可享受5年。发放高学历人才津贴,博士研究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年1.2万元,“双一流”大学毕业生每年 0.6万元,可享受3年。企业认定并经市国资委认可的骨干人才,每年1.2万元。
(二)其他说明
1.人才津贴在次年一季度前申报发放。
2.人才津贴享受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当年人才津贴发放。
3.同一项目的政策以及所列项目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享受市人才政策的,按规定标准由企业补差。
4.在享受人才津贴期间,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次年起享受相应标准。
(三)办理程序
1.申报。个人填报《丽水市国有企业人员人才津贴申请表》(一式2份),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兑现。各企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实市人才政策享受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后发放。
3.备案。各企业每年3月底前填报《丽水市国有企业人员人才队伍建设补助奖励津贴发放备案表》,将上年度人才津贴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租房补贴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实行租房补贴制度,毕业3年内到企业工作、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且无住房的大学生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租房补贴,不超过3年;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高级技师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租房补贴,不超过5年;其他高层次人才按我市人才政策执行。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兑现购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二)其他说明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存在以下情形:有现房或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申请保障之日起前2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