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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19〕132号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精神,现就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在交易双方当事人知晓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政策的前提下,愿意自担风险,并共同签署《放弃资金监管声明书》(见附件)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自行交割房款。

二、定金是否纳入资金监管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定金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在监管银行的个人(企业)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金监管账户,银行不得以“内部户”、“过渡户”、“虚拟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名义对外进行资金收付。

四、监管银行应对监管账户内的首付款、或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款项进行资金圈存管理,不得冻结账户。购房贷款资金已通过贷款银行实现了监管审查和发放,不需要对此房款进行圈存。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采取过户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