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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 2015 〕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收取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因基准地价更新导致出让金收取标准大幅变动,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结合温州市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

  (一)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

  (二)商服、工业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价收取。

  二、涉及历史遗留和民生的特定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