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9〕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政办发〔2024〕3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积分申请人的积分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本市市区,是指柯城区、衢江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管理与积分应用坚持自愿申请、动态调整、属地申办、公开公正、有序可控、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市区积分管理实施,推进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牵头开发建设积分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积分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住建、资源规划、人力社保、医保、卫健、团委、红十字会、税务、市场监管、营商办、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住证积分材料审核以及积分应用等相关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积分申请受理、积分认定、积分调整、异议核查、积分应用等工作,并设立相应的积分受理窗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分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分指标包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所及居住年限情况等指标。加分指标包括奖项荣誉、社会服务、投资纳税等情况。减分指标包括刑事犯罪、行政拘留、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一票否决指标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等。

积分分值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为依据,按照《衢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计。根据本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公安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纳入居住证积分管理应用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子女入读义务段(含学前)学校、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文化旅游和其他特定公共服务等。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共服务资源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逐步推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向本市市区任一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积分管理信息平台提出积分申请和预约办理,并递交相应材料。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材料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第九条  积分受理窗口负责做好积分申请受理和信息录入,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积分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同步将相关材料录入居住证积分管理应用服务平台,并推送至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职能部门在接收受理窗口推送的材料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审核并反馈。因不能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或需异地核查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后,由积分受理窗口将积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及时向积分受理窗口提交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积分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登录积分管理信息平台,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积分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

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登录积分管理信息平台或到积分受理窗口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结果。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受理窗口申请复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积分受理窗口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复核申请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审核流动人口的居住证积分申报材料。

共青团组织负责对志愿服务进行核查;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历证书进行核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核查,其中违法犯罪涉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由涉及的司法部门配合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个人自主创业登记注册信息进行核查;

税务部门负责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核查;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国家职业资格清单目录》列出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涉及其他部门行业颁发的,由相关的行业部门配合核查;

医保部门负责对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

住建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直管公房及房屋交易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不动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卫健部门负责对无偿献血情况进行核查;

营商办负责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核查;

红十字会负责对捐献造血干细胞和器官捐献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用积分为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等权益前,应当将申请人积分情况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建立居住证积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积分公示之前,发现已纳入积分排名的申请人有规定的加分、减分情形或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及时调整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导致持有的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其积分暂时失效,核定的积分不作排名。申请人在居住证功能恢复后,积分重新生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其积分永久失效:

1.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2.已迁入本市市区户籍;

3.居住证持有人死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据此所得积分无效,因积分获取的相关权益一并取消,且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申请。

第十六条  负责积分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积分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积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试行。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衢州市市区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具体指标

责任单位













基础分


年龄

按年龄段计分,每5年为一段,其中5660周岁积5分,56周岁以下的,每减少一段,积分增加1

最高10

市公安局


文化程度

高中(中技、中职)

5

市教育局

1.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信息。2.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加分。

大专(高职)

10

本科

15

硕士研究生

30

博士及以上

50






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

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五级,专项能力证书

10

市人社局



1.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专项能力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部门行业的认定信息。2.“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按最高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特殊行业从业证书”得分可累加计分。

技术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四级

15

助理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三级

20

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二级

30

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一级

50

特殊行业从业证书

特种作业(电工、焊工、高处作业等)操作证

10

特殊行业证书颁发单位、市公安局等

特种设备(叉车、起重机械〈司操、指挥〉、压力容器等)作业人员证

10

A1A2机动车驾驶证

10

养老保险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每月计0.5分,最高45

市人社局

提供相关参保记录,以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登记记录为准。

医疗保险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

每月计0.5分,最高45

市医保局

住所及居住年限

租住政府公租房或经房屋登记备案的私房

每年计6分,最高30

市住建局

租住政府公租房的,提供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租赁合同原件;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在本市市区有产权住宅且实际居住

40

市资源规划局

1.提供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记录。2.含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的产权住宅。

累计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证》

每月计0.5

市公安局

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以公安部门居住登记记录为准。《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待其证件功能恢复后,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加分

奖项荣誉

个人获奖

获得区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每次计20分,最60

奖项荣誉授予单位

1.提供专利证书、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2.所获奖项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政府所属部门奖项视为下一级政府奖项;所获奖励荣誉须在本市市区工作期间获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奖项可累加计分。

获得市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每次计30分,最90

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每次计50分,最高150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每次计80分,最高240

社会服务

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官方机构注册,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10小时加2

20

市卫健委、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

1.提供志愿汇登记和服务时长记录;慈善机构、红十字会、采供血机构等接受捐赠机构的捐赠记录、献血凭证;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2.这里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毫升计1分,每增加100毫升加0.5

20

本人及直系亲属捐献造血干细胞

50

本人及直系亲属捐献人体器官和遗体

100

投资纳税

非投资者近5年在本市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满1000元加1

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且投资者个人近5年在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

累计缴纳3万元为1分,每增加1万元加1

个人信用

信安分达到875分以上

30

市营商办

提供营商办开具的信用记录。

减分

个人信用

被列为失信黑名单的

20

市营商办


违法犯罪

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

每次减20

市公安局


5年内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每次减30

5年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每次减50

一票否决

有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市公安局

1.严重刑事犯罪是指法院判决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2.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是指参加黑社会性质、邪教、恐怖活动等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备注:积分起点时间从居住证生效时间起算。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