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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地税发〔1998〕29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6-26

优策网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2011年4月25日起第九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第四条涉及“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发给原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附后,以下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8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以第55号令发布。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就契税征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贯彻《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今年是新一届政府开始工作的第一年,全省财政收支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各级税务机关寄予厚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稳步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契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对完成今年和今后税收任务的重要意义。各地特别是城镇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多向政府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尽快组织培训。契税条例、细则及《办法》涉及大量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内容比较复杂,宣传、培训都有一定难度。尚未组织培训的地方要尽快组织征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契税业务培训,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内容,应当邀请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同志授课,力争使征管人员对房地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
三、进行一次专题宣传。契税在我国农村地区有较深的影响,而城镇契税征管基础相对比较薄弱,搞好契税政策宣传很有必要。因此,各地要在完成培训,真正把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