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发〔202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先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
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对计划年内开工的各类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步等额下达。县市规划额度不足的,市统筹保障。对计划年内开工的,省级及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需占用稳定耕地的,争取在6月底前取得省预留稳定耕地指标并带帽核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跨区(县、市)的市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和市六区范围内特别重大的科技、教育、产业、社会民生项目,确需占用稳定耕地的,由市级优先保障并带帽核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对计划年内开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可分批次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或相应法定规划,作为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加快推进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试点,对通过市级审查的示范片区带图斑核减示范片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50亩,地方同步配套不少于50亩。
二、全额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列入市重点项目清单的,市统筹计划指标全额保障;区(县、市)项目符合建设用地报批要求的,8月底前直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列入市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继续实施增存挂钩机制,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配置的计划指标,11月底之前由各区(县、市)安排使用,具体核算办法另行制定。对于计划年内开工、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可申请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2020年批准项目供地任务导致区(县、市)项目用地报批暂停的区(县、市),恢复用地报批。
三、加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积极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对已获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市统筹按剩余指标的50%予以配套支持(已申报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项目的除外)。补充耕地矛盾特别突出,难以在县域内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申请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急需动工建设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难以落实且有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借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借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的严格实行信用制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各地利用“山海协作”等结对优势,加大跨市指标调剂力度。
四、全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聚集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农村物流等新产业新业态需求,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全面开展乡村地区规划评估,分类推进多规合一村庄规划。高质量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对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急需建设的乡村振兴类建设项目,允许在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空间布局有优化的前提下,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五、创新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式
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进一步深化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支持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通过二级市场盘活利用。允许营业性的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实行先租后让、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其中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地价可按照弹性出让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进行修正后确定。
六、加大用矿、用海、用林保障力度
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新设大型采矿权,未纳入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规划补划集中开采区;区(县、市)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争取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支持海塘提标加固镇压层和围堰申报非透水性用海、“风光倍增”项目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支持已建项目通过审批取得的建设填海海域使用权办理划拨用地和协议用地手续。加快新旧海岸线之间区块处置利用,支持沿海地区理顺历史围填海产权关系,开展低效已批围填海有机更新,申报历史围填海区域“集中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用海审批试点,鼓励土地储备机构和国有土地开发公司开展产权流转和做地开发。对未列入市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区(县、市)林地定额不足的,在市级林地定额中统筹安排,并支持向省林业局申请追加定额。
七、提高项目用地报批效率
对年内急需动工建设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审查标准农田占补方案。对计划年内开工的项目,在通过成片开发方案审查后,可先行用地报批组件,提前介入。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