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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市人社发〔201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1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时认定工作,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素质,为“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设注入更强人才动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 浙人社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行业公需科目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三条 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完善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机制,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申报必备条件,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 支持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我市机关、企业、事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协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本行业内的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时要求和设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第十条 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一般公需科目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学习课件。公需科目每年更新一批学习课件,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一般公需科目通过“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完成,行业公需科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学习平台,也可委托“衢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开展在线学习。

第十一条 专业科目学习按照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要求进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还未制订《学时登记细则》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国家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认定登记36学时。以考试合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公布文件为认定依据。

(二)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高研班,按省级以上、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24个学时,高研班证书上列明学时的按照其列明的学时予以认定登记。以高级研修班批准文件和高级研修班证书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类机构)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或学术会议、讲座、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参加国(境)外行业培训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以举办文件通知、日程安排表、参加学习活动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