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全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绍市委发〔2020〕1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 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做好辖区内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100万元;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0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12家以上。
第六条 对于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8家以上。
第七条 对于目前运营正常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时在孵企业数和毕业企业数可适当降低。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上报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报告。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提高自身品牌影响力;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不断提升企业化、市场化、全球化运营能力。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加强属地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要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要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联系合作,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管理,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级孵化器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统计,市级孵化器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对市级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服务能力 (15分) |
1.1 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万元) |
5 |
1.2 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家) |
5 |
|
1.3 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
孵化绩效 (70分) |
2.1 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
5 |
2.2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
2.3 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
2.4 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
2.5 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
5 |
|
2.6 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5 |
|
2.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 企业总数的比例(%) |
10 |
|
2.8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 入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数量(家) |
5 |
|
2.9 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 的比例(%) |
5 |
|
2.10 当年毕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
10 |
|
2.11 在孵企业总数(家) |
10 |
|
可持续发展 (15 分) |
3.1 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
6 |
3.2 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
5 |
|
3.3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
4 |
|
加分项指标 (40 分) |
4.1 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 |
10 |
4.2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
10 |
|
4.3 其他加分项(获省、市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
10 |
|
4.4孵化器场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 |
5 |
|
4.5配备自有孵化基金300万元以上,有相关资金使用案例 |
5 |
绍兴市市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全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绍市委发〔2020〕16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众创空间专业服务能力,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更优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 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主要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等方面的服务,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主要通过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的功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运营的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建有相应的运营管理机制,运营时间满12个月;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
4.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定期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对象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六条 对于目前运营正常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众创空间,申报时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工作。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上报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 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如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考核管理,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省级众创空间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报告。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市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绍兴市市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 (20 分) |
1.1 提供工位数(个) |
4 |
1.2 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
6 |
|
1.3 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
6 |
|
1.4 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
4 |
|
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 (20分) |
2.1 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 |
5 |
2.2 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
5 |
|
2.3 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 (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 |
10 |
|
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 (20分) |
3.1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5 |
3.2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
3.3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
5 |
|
3.4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
5 |
|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 (15 分) |
4.1 创业导师队伍(人) |
5 |
4.2 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
5 |
|
4.3 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
5 |
|
创业成长服务绩效 (25 分) |
5.1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
5 |
5.2 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
20 |
|
加分项 (30 分) |
6.1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10 |
6.2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
10 |
|
6.3 其他加分项(获省、市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