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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
舟财行〔2017〕64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加强公务支出治理、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开支,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预防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7〕39号)精神,现将有关报销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费报销
各单位要按照《舟山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舟财行〔2017〕48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住宿房间数量,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及开支标准,在规定等级和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从严审核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二、会议费、培训费报销
根据《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舟财行〔2014〕43号)、《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舟财行〔2014〕44号)规定,各单位要按照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办会、组织培训,严格控制会议和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一会一结算、一培训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时的原始明细单据是指会议培训场地提供的费用结算账单,具体内容包括住宿房间单价间数、用餐单价人数、场租费单价场次等。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和培训的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评审费;严禁套取会议费、培训费私立“小金库”。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
根据《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中共舟山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舟财行〔2014〕48号)规定,各单位要制定出国任务内部审批、财务报销审核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任务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
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参加省级以上单位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依据省级以上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凭证及相关出国任务审批资料在规定标准内按实报销。
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个人自理。
四、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报销
根据《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舟财行〔201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