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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管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管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市国资财〔2020〕3号


各市管企业:

  《市管国有企业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债券承销商遴选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试行办法》)试行以来,各市管企业对照《试行办法》,认真开展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债券承销商遴选等工作,同时也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企业债券承销商遴选行为,防范企业金融活动中廉政风险,同时结合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及审计发现问题,我们修订完善了相关的评分标准,并对企业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企业债券承销商遴选以及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形成了《绍兴市市管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绍兴市国资委

2020 年9 月2 日


绍兴市市管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范的资金信用管理,是指市管企业资金信用计划、资金存放、资金筹集、资金运营、资金信用输出等各类资金、信用管理活动。市管金融、类金融、上市公司等企业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管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依法合规,做到制度先行、公平规范、有效透明。按照责权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和权限,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等程序,重大资金管理、运营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建立重大事项可追溯档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二)战略引领。坚持战略引领,依据国家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财务战略目标,指导科学谋划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规划,深化业务与财务战略融合,优化战略价值引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价值导向。坚持价值创造,不断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严格控制低效、无效资产,持续提升资金综合效益,实现风险可控前提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防范风险。坚持量入为出,围绕增强主业和核心竞争力,加强现金流和资金链管理,着力保障可持续稳定现金流。优先控制、防范和化解资金信用系统性风险。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高风险业务监管。

(五)专业高效。坚持对标管理,不断完善资金信用管理体系,优化管理过程,深化与资本市场对接,提升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的高质量资金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市管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资金监督管理行为,指导监督企业重大资金管理,开展企业资金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促进企业防控资金系统性风险,开展与市管企业资金监管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企业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管理的决策和实施,并承担相应风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原则,明确内部资金管理

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职责分工。集团本级必须建立健全集团统一完整的资金管理体系,督促所属企业严格落实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出资人对企业资金管理活动的监督。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深入开展资金风险治理。明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资金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监督等职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复核授权审批等制衡性措施,严禁未经授权办理资金业务,严防发生舞弊行为。



第八条企业应优化资金管理机制,根据战略发展需要科学统筹配置资金。集团本级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要求,不断完善分级授权管理机制,逐步加强结算、存放、内部资金再配置等资金管理活动的集约,逐步推动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体制的形成。



第九条企业应以集团本级为统一合作平台,深入推进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战略协同,深化全方位业务合作。从有利于满足融资需求、优化融资成本、开展资本运作、促进主业发展、确保资金安全等角度,通过公开方式,遴选与自身实际需求相契合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定期(1—3 年)对战略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动态管理,强化资源匹配和协同性,巩固银企战略合作关系。



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管理体系,将主要的资金活动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不断加强资金预算深度广度。根据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充分发挥资金预算作用,统一协调配置内部资源,强化预算过程控制,确保资金合理占用和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企业应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中心、共享中心等方式,加强资金归集和价值提升,规范开展内部金融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集团资金安全。

设有财务公司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资金、结算、融资等业务统一管理,提升资源配置整体效益,构建现代化集团资金信用管控体系。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账户包括各级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第十三条企业账户管理应突出“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对各级企业账户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根据业务需要严格把控账户开设数量。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实施收入和支出账户分开的账户管理机制。

企业除基本账户、结算中心账户、贷款账户、资金监管账户外,确因业务需要开设其它一般账户的,集团本级报国资委审批同意,下属企业报集团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指定开户银行外,企业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择战略合作银行,并在入选的战略合作银行范围内开户。确需在战略合作银行以外开户的,应根据集团决策程序和要求报批后开户,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人民银行账户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办理各项资金收付、结算、存贷、中间业务等。



第十六条企业需定期清理账户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如无明确后续业务需要,原则上应在所列事项发生一季度以内完成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结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结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第四章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根据经营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决策程序,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根据资金来源、使用相关要求等,资金存放分为竞争性存放(战略合作银行遴选)和其他存放两种类型。其中:



(一)竞争性存放是指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并通过战略合作银行遴选,将企业账户(基本账户、结算中心账户、资金监管账户、贷款账户等)开设在战略合作银行范围内,并按入选银行的承诺条款,开展资金存贷、结算等业务活动。企业的基本账户一经遴选,可持续使用,其他账户应按遴选期限或贷款的存续期限,及时进行遴选或注销。基本账户内的资金存贷等业务,应和遴选承诺的条件保持持续一致,并根据自律协会的相关规定,同步调整存款优惠利率。



(二)其他存放是指企业因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指定等特殊原因在战略合作银行以外存放的资金,以及为进一步提高资金效益,购买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金融产品。企业应审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中高、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应根据经营实际和廉政风险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简易程序、内部论证等方式,分析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履行内部控制程序,采用竞争性选择或其他选择方式,由企业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集体决策实施。



第五章战略合作银行遴选



第十九条市管企业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是指与企业在存款、信贷、结算、中间业务等方面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



第二十条市管企业开展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遴选,必需按照市国资委制定的《市管企业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公开遴选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业的战略合作(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遴选工作由集团公司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集团本级及所属企业因特殊需要(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指定等)外,均应在入选的战略合作银行范围内开立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存贷、结算、支付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战略合作银行遴选,企业可以一次或分次遴选。分次遴选战略合作银行的,企业应明确每次遴选战略合作银行的具体用途,一次性遴选战略合作银行的企业,应在遴选公告中明确入选银行的不同用途和要求。

企业开展具体的存贷业务时,应根据效益优化原则,在入选的战略合作银行范围内展开。



第二十三条国家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提供的政策性扶持贷款,可由企业根据需要,集体决策,报国资委备案,不纳入企业战略合作银行遴选范围。但其提供的贷款利率、账户存款利率优惠幅度不能低于企业遴选产生的战略合作银行提供的最高优惠幅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流贷资金无法通过战略合作银行遴选产生,需要通过磋商等方式解决的,企业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集体决策,并报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应统筹考虑,制定遴选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银行的遴选范围、入选数量、合作期限、评选小组构成、分值权重等),并纳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由企业根据实际,集体决策。



第二十六条遴选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选择确定合作银行;得分相同者为并列名次,由抽签决定合作方。《评分标准》中涉及权重浮动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权重确定后,由国资委统一在操作软件中同比例调整各子项相应分值。



第二十七条遴选公告。为确保参选银行、承销商有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企业应在遴选前7 个工作日,通过国资委、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邀请银行、承销商参与遴选的公告,并书面通知各邀请对象。



第二十八条现场评选。遴选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向市管企业递交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统一拆封遴选银行的申报资料并分发给各评选小组成员。各评选小组成员根据申报资料和评选标准进行评分。市管企业指定专人(两人)根据评选小组成员打分将各项分值录入软件,由软件计算各遴选人最终得分。



数据录入应谨慎严格,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评选结果提交各评选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应现场向参加遴选的银行公布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结果公示及备案。企业门户网站、国资委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10 日工作日内,企业将遴选情况向市国资委进行书面备案,报送备案表(详见附件4)。



企业战略合作银行遴选的实施方案、过程、结果等,应形成书面材料长期归档备查。



第三十条签订协议。遴选结果确定后,市管企业应当与入选人签订规范的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入选银行承诺的优惠条件,开展资金存放、结算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企业除基本账户以外的战略合作银行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战略合作银行(含企业基本账户、结算中心账户、资金监管账户、贷款账户等)数量一般不超过5 家。企业因特殊原因,战略合作银行数量超过5 家以上的,由企业按“三重一大”事项要求,集体决策,但最多不超过8 家,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从严把关评选小组人选。遴选工作应成立5-7人单数人员的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员由企业确定。评选小组成员应具备金融、财务、法律、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评审小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对资金存放管理的监督,禁止未经合规程序擅自转换存放对象和存放方式,或以资金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遴选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及检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遴选过程实施监督,并处理遴选过程中发生的投诉、违法违纪事件。企业的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要对资金存放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干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朋好友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企业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时,应要求金融机构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等挂钩。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六条企业资金存放入选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提前收回资金,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并限制该行参与本企业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未遵守廉洁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