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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财行〔2023〕35号
   
 
各有关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资产共享共用,节约政府行政成本,经研究,制定《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对2023年本单位占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资产,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移交公物仓管理。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8日



舟山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资产共享共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办公室设在市级部门)的临时性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资产以及可共享共用资产,采取实体仓方式,实行集中收储、集中调剂、集中处置的运行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公物仓资产的上缴、调拨等事项,审批公物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建设和完善资产云平台的公物仓管理模块。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确定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其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是负责公物仓日常运行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制定公物仓资产日常运行管理等具体操作管理细则。

(二)负责公物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维护,确保公物仓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三)按有关规定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公物仓和公物仓调拨划出的资产进行确认,提出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申请。

(四)负责审批公物仓资产的出借、归还等事项。

(五)负责建设和完善公物仓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资产云平台实现数据协同。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提出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公物仓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实行目录制。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物仓资产目录,明确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目录内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上缴公物仓。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按有关政策更新置换后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临时机构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等原因造成的应当上缴公物仓的资产。

(四)市级财政保障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购置的资产。

(五)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的收储、出借、调拨和处置

第十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入仓: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国有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经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纳入公物仓管理。

(三)成立临时机构组织集中办公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公物仓。

(四)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应当在会议、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公物仓。

(五)其他应上缴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公物仓。

第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在集中管理期间纳入公物仓账务,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实施日常管理,资产调出单位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核销资产账务。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出借。符合以下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向公物仓借用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等所需资产。

(二)临时机构或有关单位阶段性工作所需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因人员挂职、借用等原因需临时配置资产且自身无法调剂的。

第十三条 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应在批准的借用期限内及时将借用资产归还公物仓。逾期不还的,借用的公物仓资产占用相应资产配置限额,调减资产配置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