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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
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在津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在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有序发展,现将《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废止,如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相关流程另行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流程

(一)基本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在津新能源车辆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品、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在津推广应用相关工作,具体应满足《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南》(附件1)相关要求。

(二)申请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每月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附件3),同时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申请开通账号并录入相关信息。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起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对于满足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评估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意见。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申请流程

(一)基本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所列车型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进口车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取得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后的车型应持续满足一致性,并对在“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内填报的信息负责。

(二)申请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所申请车型信息录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其中车辆检测报告应按《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抽检要求》(附件2)的要求上传,并按照GB/T 32960的要求完成车辆联调测试。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车型的信息进行核对,并于每月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车型列表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三、其他事项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及车型按附件1和附件2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车型录入,整改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审核,通过后,恢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车型录入。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公开通报。

2.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委托国内设立的销售公司或授权机构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办理,并由其国内设立的销售公司或授权机构承担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

电话:022-23312250



附件:1.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南

2.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抽检要求

3.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附件1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南
(2022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安全应用服务能力,推动生产企业在津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依据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津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生产企业是在津新能源车辆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品、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生产企业首先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在推广应用相关工作,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售后服务企业建设
1.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建设或经合法授权不少于3家售后服务企业。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生产企业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建设或合法授权不少于2家售后服务企业。各售后服务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检测维修区域。
2.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所属的售后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留档培训记录。专业技术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基本知识、所属车型(含高压部件)安全维修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操作安全防护知识、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3.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所属售后服务企业开展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售后服务企业具备安全、高效处置重大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车辆监控体系
1.生产企业应按照指导意见和GB/T 32960相关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实时监测平台,并安排专人值守。
2.生产企业所属全部在津车辆的企业端监测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
3.生产企业应将在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90天内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并按要求上传数据。
三、安全保障与用户服务
1.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由天津地区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团队组成及其相应职责。
2.生产企业应建立定期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并结合企业车辆产品维保期限和技术要求,对全部在津车辆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周期不宜高于12个月或1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动力蓄电池系统、高压线束、车载充电机及其接口、紧急断电装置等高压系统,以及连接器、电气易损件等部件的检查维护。
3.生产企业应按指导意见要求严格保证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一致性,并对乘用车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期限,对客车、专用车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企业制定的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电磁安全等,并对上述产品安全性设计内容进行质量管控和试验测试。
4.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车辆产品维保管理要求,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运行档案。
5.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交付前,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车辆安全使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车辆高压部件基本结构与安全操作知识、车辆安全使用和充电知识、关键零部件日常维护保养注意事项、特殊环境(包括高温、低温、涉水等)安全使用知识、车辆一般故障和安全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和起火、漏电、泄露等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等。
6.生产企业应为用户提供7×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救援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应在车辆交付使用前向用户明示。
7.生产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设备安装服务,并将配套充电设施/设备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鼓励生产企业为用户配备满足具备有序充电模块并通过认证的智能充电桩。
四、重大事故应急处置
1.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并有效执行在津售后服务企业和车辆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泄露等,下同)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相应职责、重大事故响应工作机制和处置流程、信息通报工作机制、事故调查与后期处置流程等。
2.生产企业应利用车辆实时监测平台加强对全部在津车辆重大事故监测和安全预警。
3.生产企业应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生产应于事故处置完成后,向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事故相关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应于重大事故发生60天内,完成对事故车辆相关车型全部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并向市推广办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外埠频繁发生重大事故的车型,生产企业应配合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车型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五、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
1.生产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相关要求,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在津建立回收服务网络,同时至少建立一家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2.生产企业应与动力蓄电池拆卸、临时贮存、运输、集中贮存等各环节主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明确各主体责任,同时各主体应具有相关从业资质。
3.生产企业应为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各主体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以及与所属电池相匹配的工具、设备、包装等。





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附件2


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抽检要求


一、车型信息抽检

1.在津推广车辆整车和关键部件应与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一致性,且与平台信息相符。

2.对车型的定型报告、《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18384-2020)及其引用报告、《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GB 38032-2020)及其引用报告进行一致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开展部分项目试验抽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上述报告在车型申报时上传到“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

3.配备随车安全操作与应急手册,以及车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影印件和3C证书影印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影印件在车型申报时上传到“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

二、阈值信息抽检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下表如是填报阈值信息,如有必要将对必填阈值开展试验抽检。

报警级别

参数

是否必填项

是否抽查项

报警级别

参数

是否必填项

是否抽查项

三级

动力蓄电池包过压报警(V)


二级

制动系统报警


动力蓄电池总电流过流(A)


DC-DC状态报警

单体电池过压报警(V)


驱动电机控制器温度报警(℃)


动力蓄电池包过充

1)

驱动电机温度报警(℃)

3)

电池高温报警(℃)


电池高温报警(℃)


温度差异报警(℃)


SOC跳变报警


绝缘报警(Ω/V)

2)

整车CAN通讯故障报警


二级

动力蓄电池包欠压报警(V)


SOC过高报警(%)


单体电池欠压报警(V)


一级

充电连接故障

4)

驱动电机电流过高报警(A)


整车充电故障


动力蓄电池包不匹配报警


驱动电机转速过高报警(r/min)


电池单体一致性差报警


SOC低报警(%)


驱动电机CAN通讯故障


DC-DC温度报警(℃)


动力蓄电池CAN通讯故障


充电状态故障报警


高压互锁状态报警



充电通讯故障报警

5)

阈值抽查方法:

1) 动力蓄电池包过充

根据《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2020)利用外接充电设备给电池包充电开展整车级测试。

2) 绝缘报警

根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GB/T 34657.2-2017)中6.2.4.1开展测试。

3) 驱动电机温度报警

根据《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 18488.2-2015)利用测功机台架选择驱动电机系统最大扭矩与最大功率交点以油门开度100%开展整车级测试。

4) 充电连接故障

根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GB/T 34657.2-2017)中6.3.4.2开展测试。

5) 充电通讯故障

根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GB/T 34657.2-2017)中6.2.4.2开展测试。

三、试验抽检流程

若开展试验抽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配合准备抽检样品。样品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获取,抽样基数贰(台),抽取在售量产样品壹(台),完成相应抽检试验。


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附件3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

20XX年XX



填 报 说 明


1.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由生产企业填报和提交。

2. 按照附件中材料清单及填写须知进行填报。

3. 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4. 本材料须A4版面打印,左侧胶装成册,一式三份。

5. 所有提交材料须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光盘一份(含纸质文件的扫描电子文件和填报材料word版本),且电子文件信息须与纸质文件信息一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清单


凡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附件1-1

2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附件1-2

(骑缝章)

3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盖章有效

4

[1]生产企业与售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书;

[2]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售后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产企业对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技术培训记录;

[5]生产企业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机构(拆卸、贮存、运输、利用等)合作协议、资质等证明材料。

每家机构材料独立排序





附件3-1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 填写本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 本申请书用电子方式填写、打印;

3. 申请填写应严格按照所列内容和提纲填写,不得缺项,如有补充可顺延增加。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 本申请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申请,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5. 事故处理预案力求覆盖所有可能情形;

6. 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

7. 文件加盖骑缝章有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PAGEREF _Toc8648 \h - 1 -

2.售后服务企业建设................................................................. PAGEREF _Toc23298 \h - 2 -

2.1 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PAGEREF _Toc29520 \h - 2 -

2.2 售后服务机构管理............................................................ PAGEREF _Toc12065 \h - 2 -

2.3 重大事故应急演练............................................................ PAGEREF _Toc15215 \h - 2 -

3.车辆监控体系......................................................................... PAGEREF _Toc11637 \h - 3 -

4.安全保障与用户服务............................................................. PAGEREF _Toc20483 \h - 3 -

4.1 安全保障组织机制............................................................ PAGEREF _Toc1582 \h - 3 -

4.2 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PAGEREF _Toc13084 \h - 4 -

4.3 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品一致性............................................. PAGEREF _Toc819 \h - 4 -

4.4 安全运行档案.................................................................... PAGEREF _Toc32442 \h - 5 -

4.5 车辆安全保障.................................................................... PAGEREF _Toc14192 \h - 5 -

4.6 应急救援服务.................................................................... PAGEREF _Toc32603 \h - 6 -

4.7 用户服务........................................................................... PAGEREF _Toc13737 \h - 6 -

4.8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PAGEREF _Toc31747 \h - 6 -

5.重大事故应急处置................................................................ PAGEREF _Toc29395 \h - 11 -

5.1 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PAGEREF _Toc24504 \h - 11 -

5.2 重大事故监测预警.......................................................... PAGEREF _Toc22591 \h - 11 -

5.3 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PAGEREF _Toc22389 \h - 11 -

6.动力电池回收处置............................................................... PAGEREF _Toc27680 \h - 14 -

6.1 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 PAGEREF _Toc20775 \h - 14 -

6.2 动力蓄电池各环节安全保障........................................... PAGEREF _Toc27438 \h - 14 -

6.3 培训机制......................................................................... PAGEREF _Toc27447 \h - 14 -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生产企业全称


生产企业简称


注册商标


企业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注册地址


平台用户姓名


登录账户


生产企业联系人


职务


手机


E-mail


生产企业在津联系人


职务


手机


E-mail


突发事故联系人


职务


手机


E-mail


在津推广车辆关键部件(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保期

乘用车

□≥8/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客车、专用车

□≥5/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在津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周期

□≤5000公里/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车企接入

账号信息

企业接入ID


企业接入用户名


企业接入密码





2.售后服务企业建设

2.1 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包括:生产企业在津售后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售后服务机构硬件服务能力;安全防护措施等。

要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建设或经合法授权不少于3家售后服务企业。新能源专用车、客车生产企业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建设或合法授权不少于2家售后服务企业,提供生产企业与售后机构合作协议证明。各售后服务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检测维修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2 售后服务机构管理

包括:售后服务机构维修人员作业资质(电工证等),对售后服务机构及维修工作人员培训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记录、现场图片、签到表等)。

要求:售后服务机构维修人员需具备电工证等,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所属的售后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并留档培训记录。专业技术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汽车基本知识、所属车型(含高压部件)安全维修专业知识和技术、人员操作安全防护知识、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2.3 重大事故应急演练

包括:售后服务机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

要求: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所属售后服务企业开展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确保售后服务企业具备安全、高效处置重大安全事故的能力。

3.车辆监控体系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要求:

(1)生产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和GB/T 32960相关规定,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实时监测平台,并安排专人值守。

(2)生产企业要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不得违法违规使用。生产企业所属全部在津车辆的企业端监测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

(3)生产企业要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企业应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状态隐患排查,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4.安全保障与用户服务

4.1 安全保障组织机制

包括: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在安全保障服务体系运行中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内容,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机制;生产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

要求: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由天津地区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团队组成及其相应职责。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网络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4.2 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包括:生产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定期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并结合企业车辆产品维保期限和技术要求,对全部在津车辆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周期不宜高于12个月或1万公里(以先到为准)。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动力蓄电池系统、高压线束、车载充电机及其接口、紧急断电装置等高压系统,以及连接器、电气易损件等部件的检查维护。

4.3 产品质量安全及产品一致性

包括:产品安全性设计指导文件,包括但不局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电磁安全等,并对上述产品安全性设计内容进行质量管控和试验测试;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包括企业对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的产品安全指标;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电池安全管理方案;电磁安全管理方案等。

要求: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国家汽车产品质保相关要求,严格保证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对乘用车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期限,对客车、专用车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企业要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产品下线时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电磁兼容等试验,并重点开展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测试,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生产企业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浸水、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

4.4 安全运行档案

要求: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车辆产品维保管理要求,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安全运行档案。

4.5 车辆安全保障

包括:车辆交付前安全隐患排查;用户安全操作培训方案;车辆维修保养方案和机制;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等。

要求: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交付前,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车辆安全使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车辆高压部件基本结构与安全操作知识、车辆安全使用和充电知识、关键零部件日常维护保养注意事项、特殊环境(包括高温、低温、涉水、电磁等)安全使用知识、车辆一般故障和安全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和起火、漏电、泄露等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等。生产企业明确产品维护保养项目,及时通知用户进行维护保养,在维修保养时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测。生产企业应结合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故障报警信息等数据,依据企业所制定的《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安全隐患抽样检测,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理。同时,生产企业要依法公开其生产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4.6 应急救援服务

要求:生产企业应为用户提供7×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救援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报警方式应在车辆交付使用前向用户明示,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

4.7 用户服务

包括:充电设施运维制度等。

要求:生产企业应为用户提供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设备安装服务,并将配套充电设施/设备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4.8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包括:网络数据安全保障方案等。

要求:企业要依法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汽车产品安全漏洞管理等要求。企业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企业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制定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表1  在津售后服务机构情况表

服务机构(一)名称:

详细地址


服务电话


人员情况

姓名

联系方式

职务

职责内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技术人员

(可增加)

















专用维修设备情况

(可增加)

名称

生产厂家

型号

用途

































服务机构(二)名称:

详细地址


服务电话


人员情况

姓名

联系方式

职务

职责内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技术人员

(可增加)

















专用维修设备情况

(可增加)

名称

生产厂家

型号

用途


































服务机构(三)名称:

详细地址


服务电话


人员情况

姓名

联系方式

职务

职责内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联系方式

从业资格证书编号

技术人员

(可增加)

















专用维修设备情况

(可增加)

名称

生产厂家

型号

用途

































5.重大事故应急处置

5.1 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包括:生产企业要针对不同车型及不同使用场景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预案以及对事故后期的调查、分析和召回的方案。

要求: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并有效执行在津售后服务企业和车辆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泄露等,下同)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相应职责、重大事故响应工作机制和处置流程、信息通报工作机制、事故调查与后期处置流程等。

5.2 重大事故监测预警

要求:生产企业应利用车辆实时监测平台加强对全部在津车辆重大事故监测和安全预警。

5.3 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包括:针对不同等级事故所执行的事故预警、信息报送、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善后处置、调查评估与信息发布等阶段的具体实施方案。对事故车辆相关车型全部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并向市推广办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外埠频繁发生重大事故的车型,生产企业应配合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车型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要求:生产企业应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生产应于事故处置完成后,向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事故相关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应于重大事故发生60天内,完成对事故车辆相关车型全部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并向市推广办报告相关情况。对于外埠频繁发生重大事故的车型,生产企业应配合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车型在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表2  在津安全服务保障团队情况


姓名

手机

职务

所在单位

职责内容

总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紧急联系人一






紧急联系人二






安全保障团队组成人员(可增加)






















表3  在津车辆监测平台情况

企业监测平台物理地址


企业监测平台联系人


手机



姓名

职务

手机

职责内容

平台值守人员一





平台值守人员二





企业监测平台向天津市级监测平台数据报送间隔

秒(s

企业监测平台向天津市级监测平台数据报送内容

符合GB/T 32960相关要求



6.动力电池回收处置

6.1 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

要求:生产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号)相关要求,在津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络,同时至少建立一家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6.2 动力蓄电池各环节安全保障

包括:相关合同、从业资质等证明材料。

要求:生产企业应与动力蓄电池拆卸、临时贮存、运输、集中贮存等各环节主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留档备查),明确各主体责任。

6.3 培训机制

包括:培训方案、记录、照片等。

要求:生产企业应为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各主体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以及与所属电池相匹配的工具、设备、包装等。


表4  生产企业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情况

动力电池在津拆卸主体(可增加)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详细地址

职责内容
















动力电池在津贮存主体(可增加)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详细地址

贮存量

贮存条件

(简要说明)

平均在津

贮存时间






















动力电池在津运输主体(可增加)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运输方式

目的地

运输过程安全防护措施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主体(可增加,拆解和利用非同一主体的需分别填写)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拆解地址

再利用地址

利用方式














附件3-2


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公司作为×××(商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已清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各项要求,承担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具备×××商标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严格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保证产品一致性的全程控制,保证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二)我公司在津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和安全应急保障体系,面向在津推广应用车辆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定期对售后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承担销售车辆安全的主体责任。

(三)我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要求,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实时监测平台,并安排专人值守,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车辆故障并进行相应应急处置,同时按照相关要求通报有关部门。

(四)我公司承担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主体责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相应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工作,确保动力电池回收处置安全。

(五)我公司在津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均按扣减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确保在津车辆销售和推广信息真实、准确、可查。

(六)我公司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做好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等工作。

我公司承诺,如不能履行承诺或违反相关规定,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按照《通知》所采取的相应处罚措施,由此引起的消费者纠纷等全部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生产企业(公章):


法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