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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 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 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的通知

甬农发〔2022〕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农发〔2024〕12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2日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办〔2021〕19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及监测管理,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所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宁波市辖区内,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符合市级示范评定条件,已获评县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监测)由市、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以及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采用自主申报、镇乡(街道)初审、县级审核推荐、市级评定的方法,每年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主体职业化。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从事农场工作,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 10 人。农场主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并在近3年参加过农业技能相关培训。

第五条 规模适度化。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因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按产业分类达到相应基本规模标准(附件1),产效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生产标准化。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数字化管理。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管理规范化。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核算,有财务报表。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经营品牌化。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借助乡村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和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下销售。有注册商标或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示范带动周边农户明显。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提供如下材料:

1.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2.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

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料。

4.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

5.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相关管理制度,以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家庭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录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或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完成初审后报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7月底前将《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网上申报平台开通后,进行网上申报。按“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进行核查评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且评分在80分以上,结合年度评选计划,按得分高低选取候选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评选程序执行。对省级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直接监测为合格;省级监测不合格的,市级按程序进行监测。镇乡(街道)提出监测初审意见,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审核意见,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2.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申报和监测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4.停止运营或退出农业领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财政引导资金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1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基本规模标准

2.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3.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评分表


附件1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基本规模标准

产业

种类

基本规模标准

种植业

粮油(亩)

100

露地蔬菜瓜果(亩)

50

设施蔬菜瓜果(亩)

30

林特(亩)

50

畜牧业

生猪(头)

500

肉禽(羽)

10000

鹅(羽)

2500

蛋禽(羽)

5000

肉牛(头)

80

奶牛(头)

50

羊(头)

250

獭兔(只)

2500

毛兔(只)

7500

渔业

浅海滩涂湖泊面积(亩)

100

池塘面积(亩)

30

网箱养殖(亩)

30

大棚设施化养殖(亩)

30

工厂化养殖水体(平方米)

1000

融合型

年产值(万元)

50


附件2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盖章)


农场地址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创建时间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商标注册(使用)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


是否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联系电话

内部分工





场长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评分表

序号

项目指标

标         准

分值

评分

备   注

1

主体职业化(15)

家庭人员2人(含)以上从事农场工作,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 10 人。

5



农场主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近3年参加过农业技能相关培训

5



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

5



2

规模适度化(20)

达到产业类别的生产规模标准。

5



流转土地年限不低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5



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

5



家庭农场农场总收入和利润较高。

5



3

生产标准化(30)

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

10



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

5



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5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数字化管理。

5



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

5



序号

项目指标

标         准

分值

评分

备   注

4

管理规范化(15)

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

5



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

5



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

5



5

经营市场化(20)

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

5



有注册商标或通过“三品”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

5



借助乡村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和电商平台,开展线上线下销售。

5



示范带动周边农户明显。

5



合  计

100



注: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标准制定考评评分表,并分别确定适当分值。有硬性指标项目,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给分;无硬性指标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基本分为80分,根据考评得分情况从高到底择优选取候选名单。


考评组意见:

考评组签字:组长:          成员: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办〔2021〕1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联合社,下同)评选和动态管理。所指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宁波市辖区内,符合市级示范评定条件,已获评县级示范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工作由市、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以及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采用自主申报、镇乡(街道)初审、县级审核、市级评定的方法,每年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注册登记,及时报送上年度报告,规范运行1年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须达到2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股金结构合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须达到5个以上,畜牧、养殖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适当减少。

3.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运行管理较为规范。

1.章程制度规范健全。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2.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委托服务机构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成员账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第六条具有明显的产业(产品)优势。

1.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带动作用。其中种植类合作社核心示范基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核心示范基地150亩以上。

2.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

3.有统一的注册商标、获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导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的优先。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服务带动力。

1.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畜牧、养殖类可适当减少),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

2.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生产记录台账完整。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次以上。

2.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对有突出成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以上有关条件。

第九条  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信誉。

1.合作社纳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施追溯标识。

2.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完成初审并报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网上申报平台开通后,进行网上申报。按“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候选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四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评选程序执行。对省级及以上监测合格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直接监测为合格;省级及以上监测不合格的,市级按程序进行监测。镇乡(街道)提出监测初审意见,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审核意见,监测初审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十五条 参加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附件)。

2.两年来主要工作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为不合格,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2.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发〔2009〕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附件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报(监测)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理事长


联系电话


注册登记时间


注册登记号


主营产品


产品商标名称


成员数(个)


其中:农民成员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出资成员数量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成员帐户是否完整规范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是否制订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是否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统一提供农业投入品比例(按种苗、农资等主要投入品分列)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户总销售量的比例


成员年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比例(%)


标准化生产面积(或产量)所占比例


统一技术培训期数及人次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万元)


上年度盈余返还(万元)


上年度剩余盈余分配(万元)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得过何种奖励、称号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抓好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培育,加快构建政策体系,支持经营主体提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4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办〔2021〕19号),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重新修订《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条件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①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从事农场工作,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 10 人。农场主有3年以上农业生产经历,并在近3年参加过农业技能相关培训。

②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因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或已连续流转3年以上。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市上年度平均水平。按产业分类达到相应基本规模标准(附件1),产效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③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④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核算,有财务报表。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市场营销手段和方法扎实有效,销售渠道稳定。有注册商标或通过“三品一标”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示范带动周边农户明显。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申报条件。

①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依法注册登记,规范运行1年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须达到2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80%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须达到5个以上。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②运行管理较为规范。制订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成员账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③具有明显的产业(产品)优势。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核心示范基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核心示范基地150亩以上。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

④具有较强的服务带动力。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畜牧、养殖类可适当减少),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

⑤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3000亩次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⑥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信誉。合作社纳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施追溯标识。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两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二)申报程序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①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于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于7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将《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待网上申报平台开通后,进行网上申报。

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进行核查评定。

③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且评分在80分以上,结合年度评选计划,按得分高低选取候选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申报程序。

①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待网上申报平台开通后,进行网上申报。

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申报条件进行评选。

③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候选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三)监测管理。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管理。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评选程序执行。对省级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市级直接监测为合格;省级监测不合格的,市级按程序进行监测。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初审意见,监测初审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监测管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评选程序执行。对省级及以上监测合格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直接监测为合格;省级及以上监测不合格的,市级按程序进行监测。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初审意见,监测初审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四)违规处置。

1.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违规处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①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②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申报和监测存在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

④停止运营或退出农业领域的。

2.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违规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为不合格,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①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②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③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解读联系人:段根柳,联系电话:89184260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