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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三农”融资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三农”融资的实施意见
东金监发〔202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现就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三农”等领域融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规定的,依法在东营市区域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本实施意见所称“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位于县或县级市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等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农户。

本实施意见所称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创业创新的经各级人社部门资格审核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各级科技部门等认证的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取得各级工信部门等认证的各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各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担保代偿率计算公式为:担保代偿率=担保机构在市级银行机构或法人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纳入本体系业务代偿的本金/担保机构在市级银行机构或法人机构办理的纳入体系业务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本金。其中,分子部分所称本金,是指担保机构依约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已经支付的代偿本金;分母部分所称解除担保责任的本金,是指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不包括银行自身承担风险责任本金以及由其他机构、政府性资金池等对银行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即联合担保)本金。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是指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成员,构成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担保分担体系。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纳入本实施意见担保体系的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对象为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项目;

(二)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应在东营市境内。担保对象为自然人的,其主要经营场所应在东营市境内;

(三)担保对象融资渠道为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申请贷款性质须为经营性贷款,单户贷款本金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银行不再收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

(五)担保业务在放款时不存在已逾期、已展期或者贷款五级分类“正常类”之外的情形,且担保对象及其对应的用款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包含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主债权起始日期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有关政府或部门以正式文件要求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受到影响的项目予以支持的除外)。

 

第三章  业务模式

 

第四条  对符合范围的贷款业务,由银行机构按照银行授信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自主完成贷款授信审批并向承办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由担保机构直接提供担保,担保机构不再进行尽职调查,不要求反担保措施。

本业务模式下,银行机构、担保体系分别按照贷款本息20%、80%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担保体系最高代偿率上限为8%,最高代偿金额不超过当年合作银行在担保体系备案业务代偿率达到8%对应的代偿额。

第五条  在保业务因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需以展期等贷款重组方式缓释风险的,在不扩大担保责任的前提下可以续保。

第六条  各银行应选用企业注册地县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承办担保机构进行银担合作,尚未成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符合银行准入标准的县区向东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市担保公司”) 出具关于委托市担保公司承办本县区辖内担保业务的书面申请,由市担保公司设立派出机构(办事处)作为承办担保机构办理业务。

市担保公司派出机构在市担保公司统一管理下自主办理业务,其人员配置、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担保代偿由县区独立负责,并在具体担保业务办理前向市担保公司出具拟担保业务明细的书面申请。

 

第四章  担保体系风险分担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承担的风险责任,符合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担保集团”)备案条件,纳入其再担保体系的业务,代偿责任在扣除省担保集团再担保金额外,由市担保公司和各县区按照50%和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对于省担保集团不承担再担保责任的业务,按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第九条  承办担保机构为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通过市担保公司为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担;承办担保机构为市担保公司设立的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履行风险承担责任,由派出机构所在县区财政部门与市担保公司进行风险分担。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银行受理、项目审批。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提出的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按照银行贷款评审要求和程序自主完成贷款审批。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签订合同。银行向承办担保机构报送申请担保业务明细。根据业务明细,银行与借款人、承办担保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担保函,并受承办担保机构委托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担保收费、放款。承办银行指导借款人将担保费汇入承办担保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并在确认完成担保收费后放款。承办担保机构完成担保收费后向借款人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项目登记备案。承办担保机构每月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备案,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担保贷款业务清单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市担保公司备案,市担保公司向市财政局、省担保集团进行备案。

 

第六章  担保费收取

 

第十四条  承办担保机构按照全部贷款金额1%/年(含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的部分,下同)收取担保费。并按以下标准进行担保费的分配:

(一)纳入省担保集团担保体系的业务向省担保集团缴纳相应再担保费。

(二)在缴纳省担保集团再担保费后剩余部分担保费和未纳入省担保集团担保体系的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由市担保公司和承办担保机构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三)疫情期间,担保费、再担保费执行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标准,现行标准为减半收取。

担保费为一次性收取,若因提前还贷或其他情形,提前解除担保责任或银行免除担保代偿责任,担保费、再担保费不予退还。未足额交费的业务,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代  偿

 

第十五条  承办担保机构作为代偿主体,应在银行规定的代偿宽限期内完成代偿。

承办担保机构为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市担保公司应在银行代偿宽限期最后日期3日前按照市担保公司和省担保集团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总额将代偿款汇入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指定账户,由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承办担保机构为市担保公司设立的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应在银行代偿宽限期最后日期3日前向市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并按照县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将代偿款汇入市担保公司指定账户,由市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如代偿款项未能按期拨付,对市担保公司、承办担保机构及所在地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

代偿发生后,由市担保公司向省担保集团按照省担保集团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申请代偿补偿款。

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代偿前审查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审查,银行应予配合。对银行未按约定责任比例承担风险、不符合支持范围等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予代偿。

 

第八章  追  偿

 

第十七条  实施代偿后,由银行牵头,承办担保机构、市担保公司配合,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方式由三方共同商定。后续追索回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后,剩余资金由三方按照分担比例分配。由追偿方在实际追偿款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方按照前述规定分配返还。

 

     第九章  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实施代偿后,市担保公司承担的代偿支出,由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解决;对于县区承办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支出,由县区财政承担,风险补偿应在代偿发生后一年内补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追偿款项后应及时返还财政补偿款。

 

第十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