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舟农发〔202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农发〔2024〕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社发局,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我们制定了《舟山市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30日
舟山市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业市场监管,提高种子质量,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种业市场秩序、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行为,保障粮食和农业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种发〔20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种业市场监管,其行为类型为行政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本级种业市场监管和全市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业市场监管。
第三条 各级种业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技推广、法规、科教等单位和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章 监管检查内容
第四条 检查经营主体合法性。重点核查主体资质条件、生产经营范围、方式等与许可信息是否一致;强化需备案经营主体监管,检查是否进行主体备案,备案品种是否齐全、备案信息是否完备等。
第五条 检查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检查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缺失、规范;检查二维码信息是否完整及其追溯网址是否真实有效、可追溯能否实现等。
第六条 检查品种审定、登记和品种权许可情况。检查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存在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和已撤销审定品种违法推广销售等;检查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否未经登记而发布广告、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等。
第七条 检查销售行为合法性。检查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建立、保存经营台账,是否向种子购买者开具销售有效凭证,是否存在销售散装种子等违法行为,所销售的品种是否已完成网上备案;对辖区内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的电商经营全面排摸,检查电商门店是否进行销售备案,是否在非适宜区域内推广销售种子等。
第八条 抽查种子质量。严格落实农作物种子例行抽检和质量监督抽检,重点针对水稻、小麦和油菜种子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必要时增加品种纯度、转基因成分及品种真实性检测项目。
第九条 检查种子储备情况。检查承储合同,检查按合同规定落实储备作物、品种、数量以及仓储环境、种子质量等情况。检查承储单位种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种子保管和质量管理制度、设立储备专用标识和标签,以及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定期进行质量抽检等。检查财政储备资金落实,以及承储单位财务、仓库库存账目建帐核算等情况。委托市场主体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情况。
第十条 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制售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非法转基因种子以及以商品粮充当种子等违法行为;检查标签标注不规范、二维码不规范、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监管检查重点
第十一条 重点区域为种子市场、种子集散地、乡镇种子销售网点、种子直销入户比例较高的地区。
第十二条 重点品种为水稻、玉米、大豆、油菜、大小麦、蔬菜等农作物种子以及较大种植面积的进口蔬菜种子。主要检查水稻、小麦和油菜种子。
第十三条 重点对象为历次监督检查和暗访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记录的和被举报投诉的种子经营企业、经营门店等。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