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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

丽水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

丽国资委〔2019〕102号


根据《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国资委〔2013〕63号)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9〕21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含保留待遇人员)。主要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专职)等。

二、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三、商务招待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招待对象主要为有业务往来的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不包含市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五、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除商务、外事招待中确需业务对接外,原则上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控制人均费用基础上,合理控制招待费用总额。

六、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招待标准进行控制,并由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后组织安排,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参加外事招待要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七、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八、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要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或内部食堂收据等)以及招待费用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九、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招待费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高档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或宴请时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