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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滨州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滨州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滨金监字〔2022〕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滨州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科技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科技支行工作的意见》(滨政办字〔2022〕19号)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滨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拟上市科技型企业。科技支行支持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10月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限于一年期(含一年)以上、每年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同一企业享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贷款利率。贷款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当期LPR的20%;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当期LPR的10%。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贴息按照扶持企业当年在科技支行实际贷款产生利息金额的20%,依照企业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贴息,由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七条 贴息资金直接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审定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科技支行的组织协调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牵头做好合作银行调整、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报、对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实时推送给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推送给合作银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向扶持企业、科技支行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负责配合银行对扶持企业股权质押等事项及时进行登记,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加强对科技支行的窗口指导,引导科技支行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放。

第十四条 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科技支行风险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结合上年度科技支行信贷投放情况,合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连同工作绩效目标,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财政部门将各自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资金申报。各科技支行于每年3月底前,按企业属地原则,向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报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申请(附件1)和贷款原始资料。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表和申请文件上报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同时将申请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实汇总后,将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附件2)报送滨州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提交资料。科技支行要认真统计上年度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提交以下原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申请贴息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主要章节);

(四)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

(五)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市级专项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市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分担资金拨付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拨付各扶持企业。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企业贴息的兑付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科技支行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并合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科技支行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