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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
2022年4月15日
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科技型企业,构建农业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是我市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农业科技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是农业科技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升农业产业创新能力。
(二)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开发,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涉农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真正使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创新的主体作用。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申报。重点支持现代种业、现代农机装备、现代设施农业、生物农业、工厂化农业、营养健康食品开发、农产品保鲜物流等领域农业科技企业带头建设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的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做好日常运行管理、评价和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负责填报《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申报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等;
(二)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研发场地2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依据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择优提出拟认定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十条 拟认定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科技攻关。应承担为其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保障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对当年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在项目申报、人才评价、荣誉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表》,原则上每两年对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当年认定的不参加评价。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称号。
第十五条 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报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取消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称号。情节严重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
申
报
书
申报企业名称:
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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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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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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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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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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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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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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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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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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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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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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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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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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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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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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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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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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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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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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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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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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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企业研发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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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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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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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
其中,涉农销售收入(万元)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研发费用总额 (万元) |
其中,涉农研发费用(万元) |
利税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研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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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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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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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产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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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攻方向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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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院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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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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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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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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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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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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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研发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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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场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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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备原值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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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专利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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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明专利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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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其他知识产权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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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承担县级以上研发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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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级 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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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级以上 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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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示范推广和转化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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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推广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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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设备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价(万元) |
购买时间 |
使用年限 |
数量 |
是否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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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手机 |
学历 |
职称 |
职务 |
专业领域 |
人才计划 |
专职/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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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学历:本科、硕士、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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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初级、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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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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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计划:列入市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需填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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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兼职:兼职需填“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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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承诺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承诺: 本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且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企业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县(市)科技局推荐审核意见:
区、县(市)科技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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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方案
一、主办企业概况
二、建设背景和意义。建立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必要性;国内外、省内该行业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组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引领作用以及贡献等情况。
三、基础条件。包括组织架构、研发团队和人员、场地、科研设备、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制度建设等。
四、建设目标。包括近期及3年内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建设投入、人才培养、项目研发、开放合作、成果产出、成果转化、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等。
五、保障措施
四、证明材料
1.主办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2.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其它证明材料
绍兴市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科研条件及装备情况(20分) |
研究院科研用房面积(10分) |
㎡ |
≥500 |
10 |
200(含)-500 |
5 |
|||
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原值总额(10分) |
万元 |
≥500 |
10 |
|
200(含)-500 |
5 |
|||
研发人才及团队建设(15分) |
专职研发人员数(10分) |
人 |
≥20 |
10 |
10-20 |
5 |
|||
研究院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人员占比(5分) |
% |
≥20 |
5 |
|
1-20 |
3 |
|||
研发强度(10分)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
% |
≥5 |
10 |
3(含)-5 |
9 |
|||
2(含)-3 |
6 |
|||
﹤2 |
3 |
|||
承担项目(15分) |
新承担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数 |
项 |
市级以上项目每个得5分、县级项目每个得3分(总分不超过15分) |
0-15 |
知识产权(10分) |
发明专利(4分) |
件 |
申请每个1分、授权每个2分 |
0-4 |
新品种数量(3分) |
个 |
每个1分 |
0-3 |
|
其他知识产权数量(3分) |
件 |
每件1分 |
0-3 |
|
标准制订(5分) |
参与制订实施的标准数量 |
个 |
参与制订实施国家标准的每项得5分,参与制订实施行业标准每项得2分 |
0-5 |
获奖情况(5分) |
获农业、科技奖励数 |
项 |
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得5分,获市级奖励的每项得3分 |
0-5 |
成果应用(20分) |
示范推广和转化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数(10分) |
项 |
每示范推广和转化应用1项得2分 |
0-10 |
示范推广应用情况(10分) |
亩 |
显著的得10分,较显著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 |
0-10 |
备注: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